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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拒绝手忙脚乱!

 泾渭书院 2015-07-07

一、开工前期的法定程序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在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此,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质量监督费,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所需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预算一份;
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代保管);
4、工程地质勘探及水文地质资料;
5、经审查的全套设计施工图一份(特殊情况可分批交付);
6、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一份;
7、监理规划或旁站监理方案一份;
8、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工程特点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之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指派负责该项目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者质量监督员,并通知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审查包括如下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盖审查机构的图章。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4、重要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深基坑工程
凡采用深基坑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应急措施等技术资料后方可施工;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每次监测结果必须经监测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
高支撑模板工程
凡采用高支模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人工挖孔灌注桩
根据《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规定,确需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工程,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编制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该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依法经批准开工后,方可施工。
施工临时用电
施工企业必须由机电专业部门依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编制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
大型起重设备
大型起重设备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项目总监审批。安装后须组织验收,并向检测机构申报安全检测,只有在检测合格并领到准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有关中间验收、竣工安全评价、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1、中间验收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主要内容:
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2、地下结构工程(人行隧道含防水工程);
3、主体结构工程(桥梁的柱、梁等受力结构);
4、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中间验收的准备工作:
1、上述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技术资料,填写《_______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2、监理公司审核完毕,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附《申请表》)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
3、监督机构组织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须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中间验收程序
1、审阅有关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对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填写《_______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后,及时送交质量监督机构。
中间验收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中间验收登记
1、监督机构在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登记表》,表明完成中间验收手续。
2、《登记表》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部分,没有办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登记手续的,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不齐全处理。
2、竣工安全评价
申报竣工安全评价的基本条件
申报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手续,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按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已完成;
2、有关施工单位填报《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并报送安全评价申报资料;
3、安全监督员整理好安全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竣工安全评价的程序
1、受理申报资料。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及整理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报送安监机构。
2、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整理有关安全监督资料和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经监督部门负责人确认。
3、资料核查与施工安全评价
由安监机构安全评价小组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表》,根据安监员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及中间安全检查评分按权数比例相加的结果,及对各种资料的核查情况,提出评价等级意见,由安监机构负责人审批。
施工安全评价小组打印《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书》,安全监督员、评价小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安监机构盖公章。
3、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后,及时组织抽查,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质量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4、竣工验收及备案
申报备案时需提交如下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小贴士
本文来自于网络,编制年份较长,其中与实际施工不符的,以实际施工为准。

住建部:7月3日发布2014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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