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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师”动用化学阉割式的重罚

 遥望人间 2015-07-10
对“恶师”动用化学阉割式的重罚

“教师性侵学生”之类的恶劣行为,降低了教育公信力、污染了教师形象,更会对当事女生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社会和心理危害如此惨重,媒体批评如此不依不饶,为何仍有人灭绝人伦、铤而走险呢?——刑罚处罚仍不够严厉,甚至说社会文化,还有一定的“麻木性认同”、“愚昧的宽容”。

7月7日大公教育综合报道,日前,据微信公号“长江新闻”记者报道,贵州毕节七星关区田坝镇6名被校长性侵的受害者家属,已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该判决在两个月以前已做出。5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对七星关区田坝镇先进小学校长杨大志性侵6名学生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杨大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大志,1974年出生,原系先进小学校长。法院审理查明,杨大志多次以教做作业等理由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周某、刘某等6名学生进行猥亵、强奸。被杨大志性侵的6名学生,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最大的13岁。

“教师性侵学生”之类的恶劣行为,降低了教育公信力、污染了教师形象,更会对当事女生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这类孩子更容易形成抑郁、强迫、焦虑等心理障碍、心理亚健康。媒体报道的伤害有:智力减退、性情孤僻、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喜怒无常,严重的还会导致被害学生性格自闭、精神失常或自杀。

成人后难以和他人建立信任、亲密的人际关系,害怕与异性接触,或出现多重性格等。比如,“重庆潼南县太安镇中学尤某采取威逼手段,长期强暴表姐芳芳,而尤某每次强暴芳芳时,还强迫兰兰在一旁观看。由于不堪凌辱,姐妹俩选择投河自尽”。“某位曾遭受过性侵的女子,30多岁仍然单身,当年的伤害让她仍心有余悸”。一个罪恶的性侵,会毁掉女孩子的一生,这样说,一点都不夸张。

社会和心理危害如此惨重,媒体批评如此不依不饶,为何仍有人灭绝人伦、铤而走险呢?——刑罚处罚仍不够严厉,甚至说社会文化,还有一定的“麻木性认同”、“愚昧的宽容”。

强奸变嫖宿 受害儿童尊严被掠杀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当众强奸、轮奸、致人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对“教师性侵学生”犯罪分子的最高刑罚,一般就是10年。明明已对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严重威胁,具有奸淫幼女、童女等残忍情节,仍没有因为“教师”、“幼女”、“童女”等特殊身份,进行法定的从重和从严,未受到“罪加一等”的处罚。法律未能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和成年女性区分开来,未能为未成年女性,设置特殊的“保护通道”。因为性侵学生被排除死刑的,很少。刑罚过轻。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疯狂动机。

刑法第360条第2款还有一个“嫖宿幼女罪”: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成了单独的刑法罪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逃避严厉刑罚的掩体,“有权有钱有势的人强奸幼女结束后,扔钱而将强奸的性质变更为嫖宿”,对当事女生构成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和尊严掠杀。

再加上受害女性和家庭,为保全名声,多不敢声张,不愿主动维权,甚至提出“私了”,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罪恶动机、侥幸心态。让“教师侵害女生”成了社会的痛,仅仅在 2013年的20天内,国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幼女案:5月8日,海南万宁校长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事;5月15日,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位女童;5月18日,安徽舒城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5月20日,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事件:5月21日,河南桐柏一位54岁小学教师性侵多名女生;5月21日,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5月22日,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5月27日,广东深圳一名老师猥亵4名学生。未成年女性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形势非常严峻。

打击“恶师” 实施化学阉割式的重罚

打击“恶师”,除了提高女孩子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强化学校管理制度等,更应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比如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强化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特别强调“性保护意识”,将未成年人女性,和成人女性区分开,对“教师”侵犯“幼女”、“童女”等行为,进行重罚,或者终身监禁,或者让其承担“终其一生”的名誉损害,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承受“死刑”的代价。有了“违法高成本”的严厉威慑,一次犯罪,终身承担,其嚣张气焰就有望得到遏制。

不少国家对此类行为,多有“严罚”: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 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罪犯刑满释放后,相关犯罪记录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伴随其一生。根据美国最严厉的反生侵法——《梅根法》的规定,法院对性侵儿童者多判处较重的监禁刑,有的多达一百年。除了苛以重刑外,对性侵儿童者获释出狱后的监管也有明文规定,以此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即性侵儿童者无论搬到美国任何地方,都必须先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相关记录将被公布,减少性侵儿童再犯的可能。

韩国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 年调至50 年。2011 年7 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2013 年5 月21 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 年。

在新加坡,性侵害儿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可能受到“鞭刑”,用宽板藤条打,以打臀部为主。罪犯身上会留下一辈子都消不掉的疤痕。

“监禁多达一百年”,彻底杜绝了犯罪分子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化学阉割”、“臀部的鞭刑”就更是一种羞辱性惩罚了,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舆论挞伐,让犯罪分子产生精神上的威慑感、终生负疚感。

如果我们的惩罚,也提升到了这种严厉程度,“教师性侵学生”等不良现象,也许就有望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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