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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站长陈林奎、副站长罗有华、梁水灵受贿落马

 坐山居士 2015-07-10

  短短半年内,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共有3名站长、副站长因受贿先后落马,分别是原安监站站长陈林奎、副站长罗有华、梁水灵。昨日,市检察院公布了相关案情,行贿人多采取长期经营策略,以送节日“慰问金”等方式逐步拉拢、腐蚀安监站管理人员。

  检察机关表示,腐败滋生的原因在于安监站领导掌握多项行政审批权和处罚决定权,从建筑设备进场审批到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安监站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多个环节,管理人员可择取其中任意环节,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寻租。

  行政审批权行使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腐败留下了生长的土壤。市检察院称,法律法规虽已对安监工作相关的行政审批权及其流程、手续作出规定,但对安监站具体操作执行的规定不够细致,缺乏明确要求,给拥有审批权的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对一些审批拖慢进度,对一些审批从快从简,甚至对个别审批给予“关照”,人为降低审批条件。同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安监站人员特别是拥有最终决定权的站长、副站长拥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也面临更多的利益诱惑。

  【案件曝光】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站长陈林奎受贿案

  




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梁水灵2008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中三笔最大的受贿是为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牵线搭桥后收取的好处费,每次5万元。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梁水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牵线搭桥收好处费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梁水灵在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担任安监员、副站长期间,利用分管片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廖某某、梁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从事建筑工程过程中提供便利与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贿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在这26万元的受贿款中,最大的3笔受贿均是每笔5万元,都是梁水灵在担任市安监站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包工头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牵线搭桥后收取的好处费或感谢费。此外,梁水灵还利用分管具体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建设公司贿送的好处费。同时,梁水灵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项目因违规被安监站查处时给予关照,并收受相关公司的好处费,以及在过年过节期间收受相关建筑公司负责人以“过年过节慰问金”名义贿送的好处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水灵退了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

  辩护人否认受贿罪

  庭审中,梁水灵的辩护人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三笔最大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梁水灵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包工头、建筑施工人员与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咨询服务公司认识从而收受的中介费用,不具备权钱交易等特征,不应认定为受贿,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水灵在节日期间收受他人贿送的红包,但是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水灵身为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利用其主管安全监督业务的职权便利条件,介绍有供需关系的建筑业务双方相识且开展业务,并收受利益方贿送的好处费,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其性质属于受贿。且梁水灵明知给其贿送红包的人员均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与其的职务行为存在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且贿送红包的人员有请托事项而收受红包,可以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水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水灵受贿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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