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高院不核准念斌死刑之后,张燕生、公孙雪两位律师所做的证据分析。她们根据最新案情,根据最新发现的情况,将所有的证据重新梳理了一遍,做出了这个控方难以辩驳的证据分析,并有诸多惊人的发现。 证据是诉讼之王。大家知道,当我们提出了难以辩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指控难以成立,或者以难以辩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对方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即,我们只需有其中一个武器,就能赢得诉讼。当我们同时掌握了这两个武器,对方就会一败涂地。 看完这个证据分析,大家一定会相信,我们的律师同时掌握了这两个武器!有关办案人员绝对是在“做案”或“作案”!念斌绝对是冤枉的!念斌是世界上最大的冤大头! 下面请看两位律师的证据分析(两个版本,前面的是压缩版,后面的是完整版)—— 压缩版 一、俞攀、俞悦(丁云虾的大儿子和女儿)的尸体检验报告及俞攀、俞悦、俞涵、念福珠、陈炎娇、丁云虾在平潭医院和福建省立医院的治疗记录 这些证据显示:1、俞攀、俞悦出现“重度中毒”症状,最终死亡;2、念福珠出现较重的“轻度中毒”症状;3、俞涵出现“轻度中毒”症状;4、陈炎娇出现“轻度中毒”症状;5、丁云虾没有出现中毒症状。他们的中毒症状与2006年7月27日晚食入鱿鱼的量成正比。即:俞攀、俞悦吃鱿鱼最多、念福珠其次、俞涵不爱吃鱿鱼所以吃的较少、陈炎娇仅吃几片、丁云虾没有吃鱿鱼。 故可以确定,发生在2006年7月28日晚的中毒事件与中毒者食入鱿鱼相关。 二、平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理化检验报告等 现场勘查时间于2006年7月28日06时30分开始,至16时30分结束。现场勘查当日提取5项物品: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和念斌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把”。 令人不解的是,除呕吐物、铁锅和门把被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理化检验外,与指控念斌作案有关的高压锅、水壶及水壶里的水却是在念斌被抓并屈打成招之后的8月9日才送往福州市公安局送检。长达13天的间隔时间内,水壶、高压锅的状况如何没有任何记录。尤其是,水壶里的水曾经装在水壶里,送检时水壶却是空的,而同时移送的水是放在矿泉水瓶子里的。水壶里的水哪去了?是什么时间、由谁经手将水壶里的水倒出后又灌入矿泉水瓶?瓶子是否经过检验有无污染?这13天这些提取物(高压锅、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何人从平潭运输到福州?这些提取物为什么不在提取的第一时间送检,非要等到念斌屈打成招之后才送检? 对这些疑问,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做出过若干份《情况说明》,福建省高级法院也对侦查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未见结论,平潭县公安局也无人出面释疑。 从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毒物,这是指向念斌投毒的主要证据,却在检材上存在如此重大瑕疵,只能贻害当事人、败坏侦查机关的名誉。这样产生的笔录和检验报告,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 检验人员没有客观检验结果,仅凭主观推测就出具了这份意见书,对上述“门把”提出“倾向于有毒物”的“分析意见”。该“分析意见”成为念斌定罪的重要证据。然而,无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从检验的科学性、客观性上,该“分析意见”都严重地违背了公安部对物证检验的最基本要求。毫无疑问,该“分析意见”是伪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四、水壶、货架、煤炉等重要证据没有发现毒物的说明 鉴于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对氟乙酸盐等物质的微量物证检验的水平已经达到可以检验出500亿分之一克的水平。如果指控念斌投毒的一系列指控成立,应该可以从念斌犯罪的行走路线上发现一系列的物证。然而,根据侦查和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走路线和作案手段,在所有本应出现毒物反映的地方均未检验出任何毒物。尤其是,电话柜抽屉、货架、煤炉、水壶均未经过清洗和或打扫,根据现有的检验手段,如果指控属实,是应该检验出毒物的。这也说明,指控极可能是错误的。 五、关于鼠药来源的证据 本案到底有没有鼠药?又是以何种形态出现的?是本案必须查清的重要问题。然而,直到今天,致人死命的“氟乙酸盐鼠药”也没有出现过。 本案既然被认定是鼠药中毒,就应该找到相应的鼠药。可是,侦查机关动用了如此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鼠药”实物支持自己的指控。甚至,在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的家里也没有找到。除此之外,与鼠药相关的其他事实情节也都显示,本案所指控的“念斌购买杨云炎的鼠药”的事实情节完全不存在,本案侦查人员涉嫌造假: 1、所谓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其实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开车将念斌带到杨云炎卖鼠药的地点,让念斌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的拍摄了一段录像; 2、侦查人员到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家搜查,没有找到任何“氟乙酸盐鼠药”。连念斌屈打成招承认的包装物大小,也与事实大相径庭。 3、从杨云炎家搜查出来的鼠药工具上,有着明显的红色警戒色。然而,本案提取的所有物品,包括丁云虾制作稀饭的锅子,包括那个水壶,都没有显示这种警戒色。 4、杨云炎的年龄、外貌特征也和念斌口供完全不符。并且,侦查机关安排他们相互指认,结果是念斌不认识杨云炎,杨云炎也不认识念斌。 5、从杨云炎家鼠药工具中查出的氟乙酸盐成分与后来从铁锅中发现的氟乙酸盐成分是否一样,完全可以通过质谱图表现出来。可是,辩护人多次要求公安检验机关提交质谱图,均遭拒绝。 六、关于念斌投毒的作案工具 这是一个投毒的案件,是一个处处布满物证的案件。指控念斌用娃哈哈矿泉水瓶子勾兑了鼠药后投入丁云虾家的水壶,那么,起获残留毒物的娃哈哈矿泉水瓶将是证明念斌有罪的重要证据。然而,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向清扫垃圾的工人和收购废旧矿泉水瓶子的收购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物品和可疑迹象。 七、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证言 7月27日晚出现中毒事件。从28日凌晨6点开始,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联合介入案件进行侦查,重点对鱿鱼制作和食入情况进行了调查。直到2006年8月8日念斌做出从水壶嘴内投放毒物的供述后,才开始对水壶的情况进行调查。但丁、陈二人的证言存在如下问题: 1、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被侦查员翁其峰隐匿 陈炎娇是鱿鱼的制作者,查清如何制作鱿鱼十分重要,因此,陈炎娇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陈炎娇7月28日就开始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然而我们发现,案卷中没有其7月28日至7月30日期间的证词。我们多次申请查询,最终发现陈炎娇在这三天当中的三份证言被当时主办该案件的平潭公安局刑警翁其峰隐匿。 这三份被隐匿的证言内容恰恰是证明念斌无罪的重要证据。其中陈炎娇证明,7月27日晚,她焯鱿鱼使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不是本案指控的水壶里的水。陈炎娇这三份证言的内容,还可以由本案证人念宝龙、念其东的证言加以佐证。念保龙、念其东分别证实:陈炎娇从医院回来后对很多人说过“水壶在那天被用来用去,不可能是在水壶里投毒。”陈炎娇这三天的证言与指控念斌从水壶里投毒发生了重大矛盾。面对这样的矛盾,侦查人员所应该做的是排除矛盾,继续查找事实真相。然而,这样重要的证据却被翁其峰隐匿起来。翁其峰的行为涉嫌隐匿证据! 2、疑点证据全部出自翁其峰之手 将丁云虾、陈炎娇以及俞涵等人证言中的审讯者和审讯记录者的名单进行比对,我们发现在2006年8月8日念斌被屈打成招之前,侦查机关只是在追查鱿鱼的情况,而未追查水壶的情况。奇怪的是,这个阶段,唯独翁其峰像“先知”似的得出“念斌从水壶里投毒”的结论。更加让人怀疑的是,这些调查询问笔录全部由翁其峰本人“操刀”记录。请看:
从上表可见,凡翁其峰制作的笔录,无一例外都记录了水壶或稀饭,而同期的侦查人员尚停留在在追查鱿鱼阶段,翁其峰涉嫌对笔录进行人为修改或伪造。 八、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刑讯逼供 念斌的口供是公诉方的“王牌证据”,也是法院历次判处念斌死刑的“铁证”。然而念斌在历次庭审中都在喊冤,都向法庭讲述他的有罪供述是基于翁其峰的刑讯逼供,并详细讲述8月8日被翁其峰刑讯逼供的细节。在预审笔录中,我们将念斌的审讯记录进行排列比对,发现念斌的有罪供述果然次次离不开翁其峰:
九、侦查人员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向法庭做假 为了证明念斌的有罪供述并非出自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提供了念斌预审时的录像。录像是可以说明审讯现场实况的物证,然而,这个录像被侦查人员剪接得无法看出全貌。 侦查人员为了掩盖剪接痕迹,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部出具的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的鉴定证明,但是,这反而暴露出其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欺骗法庭、涉嫌造假的行为: 1、念斌有罪供述的记录显示,2006年8月8日的审讯自12:30开始至15:40结束,长达3小时10分钟。然而,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审讯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过的痕迹,尤其是念斌从不供述到供述之间过渡的关键部分被人为的剪切掉了。 2、他们将没有经过剪辑的录像送到公安部,由公安部出具录像完整的鉴定书,再将录像经过剪辑、拼接后送到法院,用公安部做出的录像内容完整的鉴定书去证明他们剪辑拼接过的录像是完整合法的,以此掩盖自己刑讯逼供的事实。 *******************完整版************************ 辩护人2011年9月7日庭审中对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俞攀、俞悦的尸体检验报告及俞攀、俞悦、俞涵、念福珠、陈炎娇、丁云虾在平潭医院和福建省立医院的治疗记录 这些证据显示: 1、俞攀、俞悦出现“重度中毒”症状: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牙关紧闭、神志不清、双眼上吊、颈软、大小便失禁,最终死亡; 2、念福珠出现较重的“轻度中毒”症状:呕吐四次,伴头晕、胸闷、双下肢无力。无四肢抽搐、无口吐白沫、神志清楚,呼吸正常……; 3、俞涵出现“轻度中毒”症状:呕吐量多。无腹痛、无腹泻、神志清楚、呼吸平稳……; 4、陈炎娇出现较轻的“轻度中毒”症状: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头晕。无恶心呕吐、无四肢抽搐、无口吐白沫、神志清楚、呼吸正常……; 5、丁云虾没有出现中毒症状:无腹痛、无恶心呕吐、无口吐白沫、无昏迷、无四肢抽搐、无大小便失禁……。 上述六人的中毒症状与2006年7月28日晚食入炒鱿鱼的量成正比。即:俞攀、俞悦吃鱿鱼最多、念福珠其次、俞涵不爱吃鱿鱼所以吃的较少、陈炎娇仅吃几片、丁云虾没有吃鱿鱼。 可以确定,发生在2006年7月28日晚的中毒事件与中毒者食入鱿鱼相关。 二、平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理化检验报告等 现场勘查时间于2006年7月28日06时30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现场勘查当日提取5项物品: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和念斌食杂店外门把。 但令人不解的是,除呕吐物、铁锅和门把等大量检材被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理化检验外,与指控念斌作案有关的高压锅、水壶及水壶里的水却是在念斌被抓并屈打成招之后的8月9日才送往福州市公安局送检。将这些提取物第一时间送检是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要求,而且一旦送检,如果确有毒物,马上就可以确定毒源所在,根本无需逼取口供,再通过口供提示进行送检。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案发现场其他全部水源都送检了,为什么唯独不把水壶在提取的第一时间内送检,而非要等到念斌屈打成招之后才送检?或者其中还别有隐情? 从7月28日提取该物品,到8月9日送检,在长达13天的时间内,水壶、高压锅的状况如何没有任何记录。这13天的时间内这些提取物(高压锅、水壶)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水壶的提取照片显示水壶被提取时是空的,13天之后送检时水壶也是空的,同时移送的水是放在矿泉水瓶子里的,水壶里的水哪去了?矿泉水瓶的水从何而来?所谓“将水壶里的水倒出后又灌入矿泉水瓶”的过程发生在什么时间、由谁经手?瓶子是否经过检验有无污染?何人负责从平潭运输到福州? 对这些疑问,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对此做出过若干份《情况说明》,福建省高级法院也对侦查人员进行了调查,但至今该问题仍未查清。 从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毒物,这是指向念斌投毒的主要证据,却在检材上存在如此重大瑕疵,用这样有重大瑕疵的检材进行检验,其做出的检验结果只能贻害当事人、败坏侦查机关的名誉,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 检验人员在没有准确无误的客观检验结果前提下,根据主观推测和分析对念斌房门外面的门把所做出的“倾向于”有毒物的“分析意见”,是将念斌拉入到本案中无辜治罪的罪魁祸首。该“分析意见”无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从检验的科学性、客观性上,都严重违背公安部对物证检验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所谓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所做出的“分析意见”是伪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必须坚决予以排除! 四、水壶、货架、煤炉等重要证据没有发现毒物的说明 这是一起处处布满物证的案件。至2006年,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对氟乙酸盐等物质的微量物证检验的水平已经达到可以检验出500亿分之一克的水平。如果指控念斌投毒的一系列指控成立,则可以从念斌犯罪的行走路线上发现一系列的物证。 然而,根据侦查和公诉机关指控念斌作案的手段,念斌食杂店内的电话柜抽屉里、货架上、饭桌上、丁云虾的煤炉上、尤其是水壶内外,在本应出现毒物反映的地方均未检验出任何毒物。尤其是电话柜抽屉、货架、煤炉、水壶均未经过清洗和打扫,根据现有的科学检验手段,是最容易检验出毒物的地方却没有检验出来,这本身就已强烈质疑指控可能是错误的。 五、关于鼠药来源的证据 本案到底有没有鼠药?又是以何种形态出现的?是本案必须查清的重要问题。然而,令人蹊跷的是,直到今天毒死两人、中毒三人的“氟乙酸盐鼠药”在本案竟然从来没有出现过! 众所周知,鼠药是用于毒杀老鼠的诱饵,因此,鼠药是毒性物质与常见老鼠食物的混合物,其具有一定的外在形态,或是大米、或是稻糠或是其它能让老鼠爱吃的食物等。本案既然被认定是鼠药中毒,那么,找到相应的鼠药实物才能确证是“鼠药”中毒。至今,侦查机关动用了如此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老鼠药”实物支持自己的指控。甚至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家里也没有找到一粒与本案有关的“鼠药”! 除此之外,与鼠药相关的其他事实情节也都显示本案所指控的念斌购买杨云炎鼠药的事实情节完全不存在,并且本案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还涉嫌造假: 1、所谓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并不是念斌“指认”,而是侦查人员“指认地点”。本案的侦查人员开车将念斌带到杨云炎卖鼠药的地点,让念斌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的拍摄了一段录像,然后,这段录像就成了侦查机关指控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的“铁证”; 2、侦查人员到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家搜查,没有找到任何一包“氟乙酸盐鼠药”。没有找到没关系,找到包装物也不失为一种证据。侦查人员果然找到并扣押了杨云炎用于包装鼠药的塑料袋158个,杨云炎说这158个扣押的塑料袋就是包装鼠药用的塑料袋。 然而,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将这158个塑料袋提交法庭,也没有在案卷材料中显示塑料袋的外形和尺寸。在辩护人的多次索要之下,侦查人员才将塑料袋提交法庭,当塑料袋拿到法庭上,辩护人才明白侦查人员为什么不愿意提交塑料袋,原来,这158个塑料袋与念斌屈打成招口供所描述的“两指宽、一寸高”(75px×100px)的鼠药包装完全不同,这158个塑料袋的包装分别是:150px×387.5px;200px×337.5px。 3、本案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的年龄、外貌特征与念斌口供完全不符,并且侦查机关安排他们之间相互指认,指认的结果是念斌不认识杨云炎,杨云炎也不认识念斌,他们之间完全互不相识。 4、、从杨云炎家搜查出来的鼠药工具上,有着明显的红色警戒色。如果本案所指控的真实,念斌的确购买了杨云炎的鼠药,并将鼠药投入丁云虾的水壶内,那么鼠药中红色警戒色应当在水里、在水壶中有所显示,这是本案杨云炎家制作鼠药的显著特征,也是认定念斌购买杨云炎鼠药作案的重要依据,是将杨云炎连接到本案,与本案发生关联的重要依据。然而,本案所有证人证言,包括丁云虾制作白米稀饭均未发现水中含红色,从丁云虾家提取的水壶中也完全没有显示这如此醒目的红色。在案发现场的器皿和死者体内,检验人员通过高灵敏度的检验手段也没有检出杨云炎家制鼠药的红色色素。 5、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检验手段,从杨云炎家鼠药工具中查出的氟乙酸盐成分与铁锅中所发现的氟乙酸盐成分是否系出同源,完全可以通过质谱图表现出来。因此,将两者之间的质谱图进行比对分析,即可确认两者是否来自同一来源。为此,辩护人曾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检验部门提交质谱图,但至今,检验部门仍拒绝提交。 六、关于念斌投毒的作案工具 这是一个投毒的案件,是一个处处布满物证的案件。指控念斌用娃哈哈矿泉水瓶子勾兑了鼠药后投入丁云虾家的水壶,那么,起获残留毒物的娃哈哈矿泉水瓶将是证明念斌有罪的重要证据,然而,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向清扫垃圾的工人和收购废旧矿泉水瓶子的收购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却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物品和可疑迹象。 七、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证言 2006年7月27日晚丁、陈两家人晚饭后出现中毒事件后,从28日凌晨6点开始,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联合介入案件进行侦查,其中重点对鱿鱼制作和食入情况进行了调查。直到2006年8月8日念斌做出从水壶嘴内投放毒物的供述后,才开始对水壶的情况进行调查。但丁、陈二人的证言却存在如下问题: 1、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被侦查员翁其峰隐匿 陈炎娇是本案鱿鱼的制作者,她如何制作的鱿鱼对本案查清事实十分重要,因此,陈炎娇是本案的关键证人。然而我们发现,陈炎娇自2006年7月28日还在医院治疗时就开始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但案卷中却没有其7月28日至7月30日期间的证词。经辩护人多次申请查询,最终发现陈炎娇在这三天当中的三份证言被当时主办该案件的平潭公安局刑警翁其峰隐匿。而这三份被隐匿的证言内容又恰恰是证明念斌无罪的重要证据!在这三天的证言中,陈炎娇证实7月27日当晚,她捞鱿鱼使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不是本案所指控的水壶里的水。陈炎娇这三份证言的内容,还可以由本案证人念保龙、念其东的证言加以佐证。念保龙、念其东分别证实:陈炎娇从医院回来后对很多人说过“水壶在那天被用来用去,不可能是在水壶里投毒。”陈炎娇这三天的证言与指控念斌从水壶里投毒发生了重大矛盾,面对这样的矛盾侦查人员所应该做的是排除矛盾,继续查找事实真相,然而,这样重要的证据却被翁其峰隐匿起来,翁其峰的行为涉嫌隐匿证据! 2、疑点证据全部出自翁其峰之手 将丁云虾、陈炎娇以及俞涵等人证言中的审讯者和审讯记录者的名单进行比对,我们发现在2006年8月8日念斌被屈打成招之前,侦查机关尚在追查鱿鱼的情况,还未发现“毒物是从水壶中投入”这一结论。奇怪的是,就在福州市公安局的人员尚停留在追查鱿鱼阶段的时候,翁其峰却如“先知”般已经开始调查水壶或吃稀饭的情况了。更令人质疑的是,这些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人全部由翁其峰本人亲手“操刀”记录。请看: 从上表可见,凡翁其峰制作的笔录,无一例外的都记录了水壶或稀饭,而同期的侦查人员尚停留在在追查鱿鱼阶段,翁其峰涉嫌对笔录进行人为修改或伪造。 八、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刑讯逼供 念斌的口供是公诉方的“王牌证据”,也是法院历次判处念斌死刑的“铁证”。然而念斌在历次庭审中都在喊冤,每次庭审他都向法庭讲述他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了翁其峰的刑讯逼供,并详细讲述了8月8日被翁其峰刑讯逼供的细节。 在预审笔录中我们将念斌的审讯记录进行排列比对,发现念斌的有罪供述果然次次离不开翁其峰: 九、侦查人员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向法庭做假 为了证明念斌有罪的供述是念斌自己主动的、自愿的交代,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了念斌预审时的录像以此支持法庭采信念斌的有罪供述,对念斌定罪判死刑。录像带本来是可以说明审讯现场实况的客观物证,然而,念斌的录像却被侦查人员剪接的无法看出全貌,侦查人员为了掩盖录像带的剪接痕迹,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部对该录像出具的录像没有经过剪接的鉴定证明。 但是侦查人员的上述做法,反而暴露出其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欺骗法庭、涉嫌造假的行为: 1、根据念斌有罪供述的记录显示,2006年8月8日的审讯自12:30开始至15:40结束,时间长达3小时10分钟,然而,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念斌供述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过的痕迹,尤其是念斌从不供述到滔滔不绝供述之间过渡的关键部分被人为的剪切掉,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从残存的录像中还可以看到有关念斌咬舌头的对话,但念斌为什么通过咬舌头进行反抗的这一过程也已经被侦查人员剪切掉。 2、采用移花接木、暗渡陈仓的手法掩盖对念斌录像的拼接。他们将没有经过剪辑的录像送到公安部,由公安部出具录像完整的鉴定书,然后再将念斌的审讯录像经过剪辑、拼接后送到法院,用公安部做出的录像内容完整的鉴定书去证明他们剪辑拼接过的念斌录像是完整合法的,以此掩盖自己刑讯逼供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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