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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之被告人口供的审查与质证要点

 东东Wr 2020-01-04
“证据辩护”之被告人口供的审查与质证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和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之所在。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而言,证据裁判意味着证据辩护,证据辩护贯穿刑事程序的全程,也最能体现律师辩护的精细化、精准化。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求辩护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质证以击破控方证据体系,而且在某些案件中,更要求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利用控方证据中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构建起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体系。这意味着辩护律师不仅要熟悉实体刑法和诉讼程序,更应当熟练掌握刑事证据的法律法规及学说、判例。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被告人口供)。辩护律师把握以下14个审查、质证要点,对日后庭审上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显然大有裨益。

1.讯问主体是否合法?

讯问人员的主体资质和人数要求,是讯问合法的基本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辩护律师对讯问主体的审查,须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真实的讯问情况及讯问人是否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情形,同时,还要结合讯问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并要仔细比对提讯提解证与讯问笔录的侦查人员签名是否一致。若发现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存在矛盾,比如侦查人员未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签名系代签、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问题时,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应当要求作出合理解释。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存在矛盾等疑点时,该份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申请排除该份讯问笔录。

2.讯问地点是否合法?

关系讯问地点,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紧急情况的现场讯问。(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在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以上两种情形存在较大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应当重点了解该次讯问的细节,以便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3)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的讯问。由于看守所的管理日渐规范,讯问室基本安装有录音录像设备,办公区域也有监控,因此,看守所较少出现非法取证情形。若当事人提出在看守所的讯问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律师可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以便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4)因受伤、患病等原因外出就医时在医院等场所进行的讯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因此,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客观原因仅指因犯罪嫌疑人受伤、患病等原因。辩护律师在对该情形的讯问笔录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注意是否真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受伤、患病等客观原因,讯问过程是否有全程录音录像等情形。

3.讯问时间是否合法?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辩护律师在审查是否属于疲劳审讯时,应重点关注讯问持续时间、讯问起止时间、讯问时间是否与讯问笔录内容相匹、全程录音录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情形进行审查。

4.讯问到场人员是否合法?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时,应审查法定代理人或相关代表是否全程在场等情形。若系女性未成年人,还需要注意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5.讯问辅助人员是否合法?

对于需要特殊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辩护律师在审查上述需要特殊帮助人员讯问笔录时,应审查是否有相关辅助人员全程在场、相关辅助人员是否通晓聋哑手语或相关的语言。

6.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相关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首次讯问笔录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卷、犯罪嫌疑人是否签字或未签时是否注明原因;如未制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要审查讯问笔录中是否详细注明相关的权利义务;笔录中是否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请回避、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

7.讯问是否遵循分别讯问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为了防止串供,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分别讯问原则。辩护律师在审查讯问笔录时,还应当审查是否是分别进行讯问,若存在违反分别讯问原则,且无法排除串供的可能性的,应当申请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8.讯问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对于严禁刑讯逼供也作了具体规定。因此,除明显的刑讯逼供外,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重了解侦查机关的审讯过程,特别核查是否存在辱骂、威胁等以非肉刑的方式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另外,辩护律师应注重比对提讯提解证与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是否一致,并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核实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法定场所外审讯的情形。

9.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合法?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合法性的关键证据,是比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完整的供述记录载体,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因此,辩护律师可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若办案机关无法提供,辩护律师可对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辩护律师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应当重点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是否为同步制作,开始及结束时间是否合法;画面是否清晰稳定,对于出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印的过程是否出现在画面中,画面中是否同步显示日期和二十四小时制时间信息;录音录像是否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等情形。

10.讯问笔录是否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每一份讯问笔录时均需要仔细核对每一份笔录逐页均有被告人的签字捺印,末页是否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印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末尾注明;对存在更正或补充等情形的,应当注意审查被告人是否签名捺印或在笔录中予以确认。

参考案例: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案【(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钱仁风的三份有罪供述,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指纹是钱仁风右手拇指所留,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这三份笔录的制作违反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原审上诉人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11.口供内容是否符合常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因此,辩护律师应当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和结果等方面审查被告人的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生活经验法则、事物的发展规律,被告人口供的内容与其社会经验、犯罪经历是否相适应等。

参考案例:徐辉犯故意杀人罪案【(2011)珠中法刑重字第2号】

该案中,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辉供述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现场照片高度一致,不合情理。本案案发的时间是8月25日凌晨零时许,按照时令,案发当晚没有月光,案发现场即山边街附近也没有路灯。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徐辉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例如其供述的作案工具电线是暗红色带白点,有一米多长,有七成新,是其从现场附近发电房的房门里面左侧地面上捡的;其供述在杀人抛尸后,返回巷子的旧税所厨房窗口时,看到被害人的一对拖鞋掉在路边,其就将拖鞋扔进厨房内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高度一致在案发现场没有月光和灯光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的细节如此准确不尽合乎情理。

12.多份口供间是否存在矛盾?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因此,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对多份笔录进行拆解、对比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是否存在反复之处,并通过会见当事人询问清楚具体原因。

参考案例: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5号)

法院观点: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 供述前后矛盾,且其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13.口供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将当事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审查是否能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在同案被告人供述与当事人供述不一致时,要特别注意分析同案被告人与当事人日常关系、犯意提起、犯罪谋划、分工和实施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审查同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

参考案例: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案【(2012)闽刑终字第 10 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格以及批发香烟的时间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的将鼠药水投放在铝壶水中一节,如上所述认定铝壶水有毒依据不确实,形不成印证;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本院认为,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参考案例: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案【(2015)浙刑再字第2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4.口供是否为“先证后供”?

许多通过指供、诱供形成的被告人口供均具有“先证后供”的特征。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口供表面看起来与在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应当高度警觉并仔细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为侦查提供新的线索,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的情形。

参考案例: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案【( 2014)皖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均系“先证后供”,即现场勘查、尸体鉴定、相关证人作证在先,原审被告人供述在两年之后,各原审被告人在归案之前均知道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其供述亦未超出现场勘查、尸体鉴定、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五原审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五人在预谋提议及参加人、与被害人相遇、张云上车地点、几人上车作案及所坐位置、作案及抛尸过程、作案后的去向等主要情节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作者:杨旋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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