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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经验(一):掌握不利证据,准备反驳的意见

 赖建东 2022-01-15
刑事庭审举证质证阶段,主要是公诉机关出示本案证据,按照法定证据种类,逐一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公诉机关是一定会出示的,而且都被用于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的目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准备好对这些案卷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其一,在准备质证意见时,要重点掌握案卷材料中对指控有利、对辩护非常不利的证据,这是控辩双方都不容忽视的,辩护律师要清楚案卷材料中这样的不利证据有哪些,并结合辩护策略,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庭审中逐一予以反驳。
其二,辩护律师还需要提前预测到,公诉机关会出示哪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以及预测公诉人概括各组证据证明的大致内容。通常来说,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概括的证据内容,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内容。辩护律师在预测的基础上,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准备质证意见,在庭审中发表,以达到有效反驳的目的。
例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或者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公诉机关通常可以出示的证据,无非入所体检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办案告知卡、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辩护律师要预测到,公诉机关出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种类和内容。
(1)入所体检表。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机关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正常,证明被告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最直观的证据就是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时,就需要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时,同步录音录像也是非常重要的审查材料。
3)检察机关办案告知卡。在很多案件中,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有一份《办案告知卡》作为证据清洁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据此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是否遭受到刑讯逼供。


例如,在温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一份《办案告知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温某时,向温某确认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检察机关当庭出示这份《办案告知卡》,旨在证明温某没有遭受非法取证,温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采信。《办案告知卡》的内容大致如下:
问:办案人员是否向你告知过你的权利、义务和办案纪律?
答:是。
问:办案人员是否有侵权和违纪行为?
答:否。
4)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即使受到过刑讯逼供之后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时作出的重复供述,也可以不予排除。此举往往一方面确认此前没有遭受过刑讯逼供,另一方面确认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也没有遭受刑讯逼供。这是证据清洁的重要方式。辩护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可能会直接提交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认罪,认罪的事实和金额等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以此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例如,在温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一份《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拟证明被告人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罪的内容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温某侦查阶段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问:现有证据证实,……你是否认罪?有无异议?
答:我认罪,但是金额大概是3万,不是5万。
问:还有没有补充?
答:没有。
问:以上作答是否属实?
答:属实。
在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合法性争论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当预测到公诉机关会提交、能提交的证据,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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