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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照明的几点思考

 yhxiaoxiao 2015-07-13
摘要:应急照明是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火灾时对人员的安全疏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包括电源设置、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安全疏散指示等各个方面,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设计不合理,后果可能非常严重。近年来,大型公建越来越多,尤其是人员较为密积的酒店、商场、写字楼,在紧急状况下的人员疏散首当其冲成为一个很现实和很重要的问题,这对应急照明系统的合理设置提出了新的问题。笔者长期从事电气设计工作,遇到过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建筑工程,针对应急照明的设计的种种情况,谈谈个人的见解,有些是一直困扰自己的顽疾,有些是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也有些是本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特结合设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同行们一起交流探讨。
中国论文网 http://www./2/view-3980762.htm
  关键词:火灾照明应急电源疏散指示导线电缆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应与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
  1. 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高规》对9.1.2条的解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新民规》)10.7.6条规定,当备用照明做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新民规》第13.9.12条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也有类似规定,显然这是很有必要的。可见,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 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 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而一般设计人员只是把消防水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仅要求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问题是消防水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般规定为连续供电时间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也有的设计人员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蓄电池要求连续工作不低于120分钟,但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与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力箱内增设一个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意,应急型灯具(即自带蓄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 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水泵,若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水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多规》)的11.1.4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断非消防电源”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水泵房的动力与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如果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油发电机组,此方案就不可取了。4. 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新民规》6.1.12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小时,照度不低于200Lx的要求,这一点比老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要求提高了很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实现,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工序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线缆。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与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很难保证能点亮或者即使点亮了也会存在亮度不够的可能,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以及安装高度,在《高规》、《多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设计中仍发现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设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而未设置应急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应急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作用,当火灾持续发展,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就需要安装位置比较低的疏散指示以及安全出口标志,两者作用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综上所述,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是一项“功夫活”、“细活”,必须认真思考,细致作图。虽然有些差错不一定违反“强条”,但一个小小的疏忽,在火灾时也可能酿成严重后果。“火场如战场,时间就是生命”,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可能为逃生者赢得宝贵的时间,反之也可能失去获救的机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无数惨痛的事实和教训告诫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每个工程的设计。我们也期盼着能尽早有一本专门的规范来更好指导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本文不当之处,期待同行的批评、指正。
  参论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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