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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大盘点

 铎爷 2015-07-13

2013广东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大盘点

时间:2014-01-20 19:49

      胜诉权益遭遇法律白条、追缴公积金无时效、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工伤之外还可再索民事赔偿……回眸我省一年来发生的各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难发现,在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一般类型纠纷外,企业钻法律空子以“僵尸”应对、异地参保等隐性劳动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而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运用起法律来武装自己,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

    现撷取本年度12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由广东工会律师团的律师们给予点评,管中窥豹,我们为坚持到底的“勇士”鼓劲加油,也为索赔无门的工伤职工扼腕长叹,职工们,维权路上,你们不孤单。

1、工伤五级伤残者索精神损害赔偿胜诉

     在深圳打工的李道英因工致五级伤残,除工伤待遇外,另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万。其诉请的工伤待遇获得支持,而精神损害赔偿历经“一裁两审”未获处理。他遂将精神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李道英因工伤造成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身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创,其请求被告创业达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1115日,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创业达公司支付李道英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点评:向工伤侵权人同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获胜诉,标志着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了,而用人单位不注意安全生产、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风险随之加大。此案在广东或为首例,对维护工伤者权益意义巨大。

本案裁决支持精神抚慰金,值得提倡。实际上在工伤保险待遇里确实没有精神抚慰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民事程序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过排除工伤的员工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虽然各地大多数认为工伤员工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保障,即不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一些发达地区开始支持员工除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外,还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获得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这种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各地法律的判决会有积极的影响。

2、顺德女工离职6年 成功追讨公积金

     199910月,顺德的夏女士进入当地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612月正式离职,其间单位未为其缴纳公积金。后来夏女士从新闻中获知,企业有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20121231日,夏女士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遂要求安装公司发为夏女士补缴199910月至200612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7280元。

    安装公司不服, 认为夏女士离职六年后才投诉,已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处理,在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后,又将公积金中心起诉至禅城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令限期缴纳,且上述法规也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同时对夏女士举报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亦无时效限制。禅城法院一审遂依法判处: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安装公司不服,上诉到了佛山中院。    201310月,佛山中院下达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日前,我省有两宗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方式简单明了,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处理方式,或为劳动部门简化程序、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1999年开始实施以来。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强制性的。虽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两年的规定,但追缴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当然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规定也不能适用追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无追缴的时效规定,所以超过六年投诉仍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东莞52名工人被困“僵尸工厂”

    712日,东莞大岭山圣马来工艺品厂一名工人在微博求助,称该厂工厂机器、原材料已卖掉,工厂变成了空厂房,现在还租给了别人,可是老板就是不宣布倒闭,也不说怎么处理剩下的52名工人。工厂疑似以长期不倒闭、不开工、只发最低工资的办法,逼迫工人自行离开,以此规避经济补偿金。后经大岭山镇信访、劳动部门协调,涉事厂方同意将足额发放近三月工资,并有条件地支付补偿金。

    此事也引起不少网友感同身受,纷纷吐槽,称身边类似“拖字诀”、“僵尸工厂”行为,正成为“欠薪逃匿入罪”后规避劳资赔偿的“杀手锏”。有网友表示:“这是这几年出现的新招数:企业不倒闭、不还钱、不生产,意图就是逃避债务和员工工资、补偿金等”。

    点评:类似的“僵尸工厂”目前在珠三角并不少见。立法者关注了破产、解散、关闭等非正常情况,却不料无良老板们再次钻起法律空子以“僵尸”应对。工人一旦遇此类“拖字诀”,首先应及早向劳动部门举报,防止企业转移资产;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拖欠薪酬行为;最后就欠薪等违法现象申请劳动仲裁,凭仲裁文书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备,以防企业偷偷办理工商注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有人会说,这是单位放假,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支付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即可,这里的放假是有条件的,是因为企业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有计划有安排的放假,并且需要征求员工的意见。如果是以拖为动机的放假是不符合该条放假规定的精神的。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工龄补偿。该案调解解决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4、诺基亚“改嫁”前擅改制度 员工不愿“陪嫁”要求补偿

    1119日,诺基亚通信设备东莞分公司起发生较大规模停工事件,停工人数从最初的数百人激增至数千人。起因是公司被微软收购,员工认为福利待遇明显降低,且在未经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修改《员工手册》,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遂集体停工要求维权。

    20日,员工在厂区内看到高管所乘坐车辆进入工厂,便上前询问,结果被一位女高管斥责:“停工没钱赔,压死人有钱赔!”这句话激怒了员工,于是聚集在女高管乘坐的轿车旁,要求她下车并给在场的工人道歉,当地警方随后到场清场。

  据一名员工称,在多场沟通会上,诺基亚东莞工厂的管理层极力保证在被微软收购后员工的福利和待遇不发生变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并没有履行承诺。员工对此表示非常不满,进而提出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们管不了,但是你改嫁前先给我们补偿!”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诺基亚被微软收购只是控股股东有所变化,法律主体并没有变。依据上述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上拥有单方决定权,员工手册的调整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就是合法合规的。不过,工资调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实施,用人单位没有单方决定权。

     所谓公司收购是法律要区分是哪种形式的收购,有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收购,还有一种并购,将原来公司注销,然后成立新公司或其他资产和人员转入新公司。这第二种呢,员工有权选择是否与新公司签约,如果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而第一种情形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仅仅是股东变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劳动者人数众多,如果他们感觉不安全集体维权的话,企业还是要从员工体验的角度去做点工作。让员工们能理解、支持公司的决定,这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作。

526岁工程师工伤左脑切除智商形同幼儿 富士康:不是我的人

     1218日,轰动一时的深圳富士康“驱赶”工伤员工张廷振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20118月,张廷振追随女友,来到深圳龙华,入职富士康旗下的深圳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务为公司总部周边MTPC设备维修工程师。1026日下午140分,张廷振在鸿富锦深圳龙华厂区内修理围墙上的射灯时,因公司未配备安全手套和违章指挥,不慎被电击倒,造成头部肺部受伤。送医院治疗,张廷振左脑被切除,右半身瘫痪,失语失忆。

    工伤后,张廷振父亲找到鸿富锦深圳索赔,但对方不承认与张廷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声称张廷振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惠州,要求张廷振回到惠州验残才能赔付,双方就此事争执了两年多。

    此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廷振与鸿富锦深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诉求。二审争论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张廷振与鸿富锦深圳公司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上。

   点评:在富士康,类似张廷振这样虽然人在深圳工作,但劳动合同却在外地的员工绝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所在地在惠州,而被派驻到深圳工作,也必须按深圳的标准缴社保、享受深圳的社保待遇。

6、胜诉权益遭遇法律白条

    201010月,原广州番禺特丽首饰厂郑林等13名员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历经仲裁和一审获得胜诉。然而,就在强制执行期间,13名员工被告知:原番禺特L首饰厂已经注销,无法执行。不久,有员工发现:该厂老板双在番禺新成立一家新厂,连管理人员都是那几个。有员工向法院反映但未有下文。

     有此遭遇的还有原番禺圣雷诗饰品厂的8名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时,员工同样被告知: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员工发现,浙江温州圣雷诗饰品厂系原番禺圣雷诗饰品厂母公司,遂追加温州圣雷S饰品厂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番禺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异地执行。但不久后,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本辖区内无可执行财产也无法联系到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受委托方浙江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一直未将执行情况回复番禺区法院为由,作出终止执行决定。

    1028日,广州番禺6宗劳动争议案的当事人代表相约在街头和执法部门门口拉横幅表达不满。

    点评:本以为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到血汗钱,谁知用人单位对判决书视若无物;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却以各种理由中止或终止执行。其实劳动争议的执行力度应该比经济案件力度要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指出,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快审理进度和财产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执行难是个社会普遍问题,加大执行力度特别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是各级法院努力的方向。希望法院、法官能更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多想办法去将有关的裁决执行到位。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7、索赔困难  一线劳动者工伤赔偿多以五折私了

    2012年初,18岁的梁林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双手被突然掉下的模具压伤。此时距梁林入职深圳龙华这家五金电子厂才两个月时间。经过近半年治疗,梁林伤愈出院,只是他的左手无名指再也无法弯曲,双手大拇指无力,原本厚实的手掌如今成了皮包骨。

    经劳动部门鉴定,梁林被鉴定为伤残六级,梁林表示,像他所在的小厂,长期疏于安全防范,十天半月就会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厂里处理这样的工伤事故也很有经验,赔偿金一般是五折给,拖的时间越久赔的就越少。

  今年115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厂方与梁林达成调解协议,厂方向梁林一次性支付6万。而按照梁林当初的计算,他的六级伤残,厂方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余元。显然,最后他同样只获得了不到诉求一半的工伤赔偿金。

  点评:工伤实践中,利用合法的程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屡试不爽的一个惯用手段。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员工为了尽早拿到赔偿,适当让步可以,但也不能无原则地退让。当然,员工还得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而灵活掌握,不要造成时间拖下来,官司打赢了,但用人单位却执行不了。适当的时候,员工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以仲裁调解书调解的形式结案。再推翻基本就不太可能了。因为调解书是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形式。要想获得一个较好的调解结果,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或当地的工会等基层组织,一方面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要有一定的了解。了解对手有利掌握调解的主动权。

8、“超龄”环卫工索赔无门遇维权尴尬

    刘宋田、杨井玉、罗必英三人均是来自四川的农民工,在广州越秀区从事环卫工作超过20年。2010年起,刘宋田等三人与广州市惠康物业清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杨井玉与罗必英两位女工年满50周岁、2011年刘宋田年满60周岁时,惠康物业又分别与三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除杨井玉是一次性签到20131231日,其他二人均为一年一签。

    今年516日和723日,刘宋田和罗必英的协议期满,公司不再续签。而86日,协议期还未满的杨井玉却突遭解雇。

  杨井玉的丈夫刘国才表示,妻子是在合同期内被解雇,单位应该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即8个月工资,以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但三人曾集体去公司讨说法,但对方称非公司员工被拒之门外。

  点评: 对于超龄退休者的用工关系,2012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联合制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再以劳动者是否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为条件。因此,该案中三位环卫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打工族”们最好在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院和省仲裁委员会联合下文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了解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让步去跟用人单位谈,也许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

9、工资发放一半转账一半现金

  20085月,段黑子入职惠州三环构件有限公司做普工。去年96日,段黑子与部门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口角继而打殴,被厂方以严重违纪开除。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今年4月份,劳动仲裁委根据厂方提供的银行转账清单,计算出段某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余元,遂裁决厂方支付段黑子解除劳动合同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000余元。

    但段黑子却认为,厂方提供的转账清单并非实发工资数据,实际上他每月工资至少3500元,原因是工资是一部分发现金,一部分打在卡上。为了避税,打在卡上那一部分从来不会超过3500元。每个月员工都有在工资表上签字,但是没有工资单。现在公司只出具发在银行卡上签字的工资单据,签收的一份却拒不提供。

    因此,段黑子继续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厂方加付经济补偿款4千余元,及补缴5年来的社保金。

点评:为规避法律,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被分割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另一部分直接给现金。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劳动者想要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数额成了难事。建议劳动者可请求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同时平时应注意留存发放工资的签收记录。对于工资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尝试在每一次发放的当天将工资如数存入银行,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佐证。

    补缴社保金各地的作法比较统一,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通过投诉到社会保险局,由其责令用人单位去补缴。对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一个问题是工资基数的问题。劳动者认为其工资不止是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所反映的数额。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完成其对工资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认为不对,就是新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比如申请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工资表、工资台帐、税务报表、会计资料等来证实其实际工资,还有申请知道其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的同事来出庭作证,去证实其实际工资情况等等。

1017岁少年重度中暑49小时后去世 “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多

  530日,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

  陈果死后,死者家属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几经周折,陈果的家属在6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陈果于20135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7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这起赔偿纠纷虽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点评: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视同”的部分,与2004年施行的版本相比,没有解决备受争议的“48小时”等争议问题。事实上,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虽有进步,但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2012年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用人单位调解愿意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原因是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条规定,对于刚刚过了48小时死亡的职工家属,确实显得不是太公平。但这是法律规定。本案这不是主要争论焦点。

11、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勤抗议要求参加社保  工会介入处理

    从今年528日开始,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门口,一直有几十名后勤工拉横幅维权,后来发展到占据医院大门和院长办公室,堵住进出通道。

    护工潘女士等人分别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护工十几年,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很想参加“五险一金”,由于无法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白云区社保部门不予受理。医院方则认为,这些后勤人员属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用工不够规范。

    随后,后勤工们与医院的数次谈判,也因双方“底线”相距太远而失败。不久,医院宣布调整用工管理,引入新公司管理后勤工,矛盾由此升温。

    矛盾激化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就此事作出批示,指示工会及早介入处理。75日,省总工会成立协调小组,由郭泽宇副主席牵头,组织省教科文卫工会、法律顾问室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处理事件。715日上午,由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郭泽宇召集召开了协调会,讨论研究解决措施。

    事件解决后,省总成立调研小组,赴广州各大医院调研护工权益保障情况。

点评:该医院使用的护工,是由一家公司派过去的,与医院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护工找医院讨说法和维权,医院表示“与我无关”;问题在于,据说这家公司,是医院的下属单位,这就说不清楚了,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以及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很不规范的,工会应履行职责,予以监督。

    不管什么形式的用工,作为用人单位都应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逐步规范用工。至于以劳务派遣等形式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也应当监督、落实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12、收入低广州多地环卫工罢扫维权

    120日上午,数百名来自广州越秀区的环卫工人,聚集广州市人民公园门口,集体消极性停工,并提出将工资收入增至3000元,取消环卫工作外包化等要求。22日,越秀区的停工持续到第三天,在该区部分街道,已经有垃圾堆到两米高,散发异味的垃圾让当地的居民困扰不堪。而在此前的110日、20121226日,荔湾区、天河区也曾发生环卫工停工要求加薪的事件。

   据报道,停工的环卫工来自承包清洁工作的保洁公司。他们在每月仅休息4天的情况下,月收入平均仅为1600元左右,过年红包仅5元、10元,购买的医保只能在从化市甚至中山市使用和报销。部分老环卫工表示,这样的收入水平,与10年前的环卫工平均工资水平差不多,“工资收入十年未上涨过。”

    42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此举惠及广州市财政发包的4.2万名环卫工。届时,广州环卫工人到手月工资由2175元增至3033元,增长858元,增幅近40%,工资水平将跃居全国前五,这将大大缓解广州环卫工招工难问题。

点评:据说,目前广州38000余人的环卫队伍中,有65%的队伍是通过社会化的保洁公司招标进行运作。最近几年,广州的环卫工大型罢扫行动几乎每一两年就会发生一次,小型的不计其数。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外包,但并非要当生意做,企业压价竞标,最终伤害了环卫工,也伤害了公共服务。

     集体维权这成功范例,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新的篇章。这也为用人单位提供管理能力和及时调整管理策略,提出了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维权,劳资关系的和谐并不困难。

候选案例 

1、用人单位莫被“自愿”遮“法眼”

   200812月,李某与珠海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李某“自愿”请求,并写下自愿书,该公司没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

  20096月,李某被确诊为患白血病,该公司才在当月为李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09121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缴至当年当月。20101225日,李某因患白血病经医治无效不幸死亡。

  之后,李某的父母以该公司没有及时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李某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满一年,不能享受最高25万元的住院费报销的保险待遇,造成差额为12万元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和二审,终审法院判决认为,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该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对李某迟延参加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李某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差额12万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劳动者的“自愿”放弃而免责。用人单位若不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欲调整员工岗位 先协商变更合同

    2012518日,郭某入职广州市甲公司,担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工作地点为广州某区,但没有对调岗作出相关约定。

    同年1110日,公司由于在另外一个区的销售点缺少相应的业务员,将郭某调至该区,同时发出公告,要求郭某准时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郭某不接受甲公司的调岗结果,仍在原岗位工作。1116日,甲公司以郭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郭某与甲公司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甲公司答辩称,郭某不到新岗位工作属旷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须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对郭某发出的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的公告,是甲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对郭某没有法律效力。其次,郭某虽然不同意甲公司的调岗安排,没有到新的岗位工作,但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旷工的理由解除郭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现实中企业单方调岗降薪,以逼迫劳动者自动辞职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者有权对此说“不”。一般而言,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明显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者也有权拒绝。

3、失臂90后农民工两次工伤认定均被撤,历经五年难获工伤赔偿

      2008124日凌晨2时许,刚刚过完18岁生日的张智东在高要市瑞盛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晚班时,不慎被塑料再生机绞伤。20多天后,张智东伤愈出院,他的右边袖管从此空荡荡。而公司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不仅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还开车将他送到高明区合水的路边抛弃。

    张智东来自湖北恩施土家族,从小家境贫寒,父母疾患缠身,没上过一天学,17岁不到,就跟着乡亲出外打工。然而更大的不幸在于,自2009217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四年时间里,张智东经历了2次工伤认定、2次行政复议、2次行政诉讼。如今,他被迫再一次转回原地:工伤认定被撤销,要重新进行认定

    而导致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先后两次被撤销的关键,是法院采信了用人单位自制的考勤卡作为有效证据,考勤卡显示张智东发生工伤前已打卡下班,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劳动原因受伤。劳动部门在第二次作出工伤认定时,没有调取到有力的证据来推翻。

点评: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用人单位自制的考勤卡可否作为有效证据?若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且缺乏其它证据佐证,一般都不会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有效证据。二是主张民事赔偿后,还可否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由于本案侵权人与用人单位竞合,故此不存在如第三人侵权情形的双倍赔偿。若张智东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其应得赔偿数额便是在工伤待遇赔偿数额中扣除已通过侵权之诉取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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