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以下流程 ●设立登记:商业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有关单位办理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项目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1、从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一照一码”。各类商事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后,商事主体只需向商事登记部门(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可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获悉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初始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3、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变更登记 (一)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变更 (1)2015年7月1日后设立的商事主体,统一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简称市监委,下同)办理变更,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2)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商事主体,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先到税务局办理联合税务登记证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先核对变更前营业执照照面四项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一致,则直接在市监委办理变更,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如信息不一致,应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后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 商事主体在市监委变更后领取新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须交回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并作废。 (二)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以外的项目变更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对于税务特有的项目,比如财务负责人等,仅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三、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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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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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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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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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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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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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2009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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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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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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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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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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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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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四、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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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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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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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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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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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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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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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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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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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证明缴销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500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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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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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相关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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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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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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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相关完税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 七、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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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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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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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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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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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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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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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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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税务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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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02009《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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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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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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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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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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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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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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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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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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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
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 IC 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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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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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 销时需要清算的。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 票的;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 IC 卡的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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