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四 川 省 水 利 厅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四 川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关于加强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通告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客货运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车辆生产、销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车站,应当对出站客运车辆(含班车、包车、旅游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车辆超员、关闭动态监控装置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客运企业、车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要求客运车辆驾驶人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载货行驶。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含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拒绝搭乘非法运营车辆。 三、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销售、改装、维修车辆,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客货运车辆车(货)厢栏板、钢板弹簧、液压悬浮装置等,严禁销售非法改(拼)装车辆。 四、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物流集散场(站)及建筑、砂石工地等,应当严格按照车辆轴载质量装载货物,严禁超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同时,严禁向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五、货物托运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要求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 七、货物储藏和销售的场(站),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八、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严禁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伪造装载证明。 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场站等客货运源头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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