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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选编】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调整完善的思考

 新虞舜客 2015-07-14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调整完善的思考

陈 起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起到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市自20067月开始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改革,5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0年,我市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99394万元,是2006年底37861万元的2.6倍,增长迅速。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5年累计减轻企业负担超过2亿元。当前,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并实施,我们执行的政策和法律对照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我市目前执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的追溯

120067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6]36号文件),标志着我市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改革。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非查账征收企业,账证不全或拒不提供账簿、凭证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度。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4%,基本医疗保险费率5%,失业保险费率2%,工伤保险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生育保险费率1%。实施步骤是200671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费合征”; 2007年实行“五费合征”。

22007年底,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5%。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减半征收。征缴工作自200871起施行。

二、我市目前执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及效果

1、工资扣除的优惠。我市规定下列项目允许在工资总额中扣减:一是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工资;二是金威集团下岗的“4050人员的工资;三是根据相关政策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四是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工资;五是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工资。

2、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惠。我市规定六大行业(包括纺织、服装、灯具、伞业、劳保、砖瓦等行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确定,比一般行业优惠10%。经进一步完善政策,又规定工资占销售超过7%的企业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两高企业”政策的优惠。我市规定适当降低“两高”(指外地职工比例较高、工资含量较高)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对工资占销售比例超过5%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其中对07年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业企业,外地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50%,不设置工资占销售比例限制,可认定为“两高”企业。

4、边界经济政策优惠。享受边界经济政策的五夫工业区和永和工业区内的企业,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35%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5%核定。不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5、新办企业和小企业的政策优惠。对2007新办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对2006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后来此政策优惠有所扩大,2007年后,历年新办企业和小企业都享受了这个优惠。

5、临时工工资的政策优惠。季节性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临时用工工资时限从一个月放宽到三个月。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缴费基数不统一。目前规定,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外,其余四大保险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而失业、生育保险费更是实行了低基数过度政策,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50%,导致目前生育保险费当年收支出现不平衡,急需调整。

2、工资折扣率多而且计算烦琐。我市目前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扣率最高的为60%,最低的为35%。一般企业的折算率为60%;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两高”条件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符合“两高”条件且属于边界经济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2007年以来新办和上年年销售500万元以下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为50%;符合“两高”条件且属于边界经济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两高”条件且外地职工超过70%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为45%;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符合“两高”条件且属于边界经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2007年以来新办和上年销售500万元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40%;符合“两高”条件且属于边界经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两高”条件且外地职工超过7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35%

3、给予部分外地企业超优惠待遇。在五夫工业区和永和工业区内设立边界经济区,区内企业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如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35%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5%核定。这个政策,是当年为了吸引周遍的余姚、慈溪企业来我市投资所制定的,当时的余姚、慈溪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和我市相比较有一定程度的优惠,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今年我们也调查了部分在我市和余姚、慈溪都有投资的企业,目前我市所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比余姚、慈溪更加优惠。因此,在社会保险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已经不适应,需要调整。

4、临时工工资的政策优惠成为部分企业逃避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避风港。部分劳动密集企业职工流动性大,人员进出频繁,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没有建立相应的人事规章制度。具体进出人员很难得到有效的掌握,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临时工的工资,在扣除时就成为糊涂帐,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企业逃避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避风港。而且对临时工或者外地职工不予参保的行为,也已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要求。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调整完善的建议

1、逐步统一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所有的企业和职工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的阳光雨露。但是,目前所执行的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企业和职工个人也不能适应。我们建议,取消失业、生育保险费的低基数过度政策,按照养老保险的基数申报缴纳,待时机成熟,最终实行按照工资总额全额的征缴政策,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真正实现全员参保,全员享受。

2、逐步统一工资折扣率。在现有的条件下,继续实行一定的工资折扣率是必要的,但是要予以合并。我们建议,保留劳动密集型的优惠政策,取消“两高企业”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多,工资负担重,同时承担了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问题,对其采取优惠政策也符合上级的要求。而“两高企业”优惠政策,是对于外地职工不参保行为的默认,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逃避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借口,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而且目前职工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劳动合同到期后追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子越来越多。而职工即使和企业签订了不缴纳的协议,也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视作无效协议,最后企业仍然需要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罚金等等,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建议取消“两高企业”的优惠政策。

3、统一新办企业和小企业的口径。市政府规定的07年新办企业的优惠期是2年,但是目前我们在年终的结算时,仍然给予这些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对2007年以后新办的企业,虽然市政府没有政策规定,我们在结算工作布置时,也采取了按照2007年新办企业一样的优惠政策;市政府规定,对2006年销售在500万以下的企业,按照优惠政策执行,但是我们在执行中对历年的小企业均采取了优惠政策,具体什么企业在享受,超过500万销售后是否取消了优惠政策,均难以掌握。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对新办企业和小企业的政策照顾仍然需要执行,但是政策需要进一步清理完善。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新办企业的支持仍然需要加强,当年新办的企业,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政策优惠享受到次年年底,也就是说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最短时间也可以享受1年;任何上年销售小于500万的企业,次年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反之企业任何年度销售超过500万,即在次年取消政策优惠。

4、适时取消边界经济优惠政策。目前我市所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比余姚、慈溪更加优惠,继续给予边界经济内企业超优惠待遇已经不适合。超低折扣也不适应社会保险法全面实行的要求。

5、取消工业企业临时工工资的政策优惠。工业企业临时工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是企业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严格管理,逐个登记造册并记录相应的工资额,最后成了糊涂帐。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产生造假行为,最终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失。因此,我们建议,考虑到企业在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都有一定的折扣率,对于临时工的政策优惠,在折扣率上已经体现,而且清理临时工工资烦琐不准确,取消工业企业临时工工资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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