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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2010年)

 星绿之 2010-07-28
南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每月1522.8元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10-07-28 05:31

  本报讯 记者石鹏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获悉,8月1日起,南昌市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根据规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象】所有参保企业及个人

  据悉,此次调整审核的对象包括,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凡在南昌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民营、私营、联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雇用人员、临时工等以及个人参保者。

  【变化】缴费年度和审核时间调整

  从2010年1月1日起,南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已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南昌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核和执行时间也分别调整为2010年8月1日始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未及时送审按最高标准缴费

  此次审核工作时间从2010年8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2010年9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本缴费年度审定的南昌市最高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在审核过程中,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有误,需报分管业务员和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信息中心统一更正。

  【政策解读】

  缴费基数增长幅度不得低于18.54%

  政策一:单位以2009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538元/月,较上年度增长18.54%。2010年度核定的单位人均缴费基数增幅应不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且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

  解读:南昌某单位2010年度人均缴费基数较上年度增加了15%,根据此规定,低于社平工资18.54%的增长幅度,因此,缴费基数最低应当按18.54%的幅度计算。

  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1522.8元/月

  政策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高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09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在岗职工小王每个月的工资总额只有1300元,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社平工资60%(即1522.8元/月),根据上述规定,小王应当按不低于1522.8元/月为基数缴纳社保费。同时,根据规定,小王个人承担8%,即小王的个人缴费部分为1522.8×8%=121.824元。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缴费406.08元

  政策三:灵活就业人员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90%、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了201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可不作调整,如本人愿意调整,则需补缴相应差额。

  解读:陈某为南昌市一家政小时工,她打算按照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80%参保,因此,她的缴费基数为2538元×80%=2030.4元,而她的个人缴费部分则为2030.4×20%=406.08元/月。

  工业园区内参保者有两种选择

  政策四: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49元/月)60%确定。其中,2009年7月1日后参保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2009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经企业工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也可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解读:李师傅2008年开始在工业园区当操作工并参保,他的工资为1500元/月。李师傅可按照此标准确定,即个人缴费部分为1500×8%=120元/月;假如与工会协商,李师傅的缴费基数也按照2449元×60%=1469.4元计算,即个人缴费部分则为1469.4元×8%=117.552元/月。

  个体户每月须为帮工承担12%的社保费

  政策五: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2030.4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人参保将承担20%;帮工参保则将由商户承担12%(即243.648元/月),帮工个人仅需承担8%(即162.43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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