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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幅3D魔幻艺术画赔了20万元

 郜毛德图书馆 2015-07-14

17幅3D魔幻艺术画赔了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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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06:46:0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亚男 李敦收)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青岛一家购物广场和杭州一家文化艺术策划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杭州一家广告公司许可,擅自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广场对该广告公司已登记过著作权的系列3D魔幻动画作品进行展览,损害了该广告公司3D魔幻动画作品在青岛市的市场价值。经市中院调解,被告该购物广场和该策划公司补偿原告该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20万元。

  据了解,自2001年开始,该广告公司创作了一系列3D魔幻艺术画。其中“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拿起衣服就跑”、“天使的翅膀”等14幅作品已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该广告公司还参照国外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修改、演绎了“拾麦穗的妇女”、“比利时少年石像”、“奥古斯特皇冠”3幅作品,虽未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持有该3幅美术作品的原件。

  2013年12月,该购物广场计划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广场举办3D魔幻艺术画展,因而委托该策划公司提供展览作品、安装布展,并约定在画展结束后由该策划公司收回艺术画。该策划公司未经人该广告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17幅美术作品制作成艺术画供展览使用,该购物广场亦未对该策划公司提供的艺术画进行版权审查,便于2014年1月18日至2月11日共25天在某广场展览此艺术画,侵害了著作权人该广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3D魔幻动画作品是一种新颖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方式使用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以公开展览的方式使用这17幅魔幻艺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展览权)。案件审理时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并已对案件中诉争的3D魔幻动画作品进行销毁,经市中院调解,被告该购物广场和该策划公司赔偿原告该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20万元。

  据悉,动漫产业具有高密度、高投入、高风险、高衍生性等几大特点,对原创动漫作品进行最大限度的版权保护,能有效地保障动漫产业前期财力及人力投入得到最大利益回报,保证动漫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动漫产业蓬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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