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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5个必考知识点

 泾渭书院 2015-07-15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教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加: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确定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已经为从事危险做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5、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申请延期或超期的,施工许可证自从废止。

7、★《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9、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

1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1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4、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内

15、可以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16、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是违法行为)

17、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8、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0、★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22、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4、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5、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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