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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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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 |||||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联系人: | |||||
被委托方( | |||||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联系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外贸易服务制的暂行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同意建立服务出口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出口业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
一、服务出口货物明细 | |||||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出口下述货物: | |||||
客户合同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描述 | 单价 | 数量 | 总金额 |
TOTAL | |||||
1.是否有货物清单附页? | |||||
2.操作模式(原则上优先由乙方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 |||||
| 甲方 | ||||
| 乙方 | ||||
二、服务费 | |||||
1.服务方式A | |||||
1.1 | |||||
1.2 为确保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在青岛报关,甲方在出口报关单日期后28天内将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寄回乙方。由于增值税发票问题,或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 |||||
1.2.1 | |||||
如在异地报关,乙方收到甲方在货物出口后40天内向乙方提供的正确出口发票、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等单据后,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 |||||
1.2.2 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安排货物出口、议付、结汇后结算等手续。 | |||||
三、合同的签订 | |||||
合同签订按照不同方式,甲乙双方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 | |||||
1.甲方 | |||||
1.1 | |||||
1.2如因业务需要乙方代甲方与客户签订外销合同,则甲方需书面授权并委托乙方代其在签订的购销/加工合同上盖章生效,但由此引起的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经济纠纷概与乙方无关。 | |||||
2.乙方 | |||||
2.1甲方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乙方收到客户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甲方合同的约定负责服务出口的相关操作(如采用其他议付方式的,则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信息资料来操作出口、议付、结汇等工作)。 | |||||
2.2 | |||||
四、业务费用承担 | |||||
1. | |||||
2. | |||||
五、风险和责任 | |||||
1.甲方: | |||||
1.1 | |||||
1.2 | |||||
1.3 | |||||
1.3.1 | |||||
1.3.2 | |||||
1.4 | |||||
2.乙方: | |||||
2.1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的要求服务出口。协助甲方缮制出口所需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报验、保险、租船订舱等相关手续,负责办理核销、结汇、结汇后与甲方办理货款、费用结算,收取服务费。 | |||||
2.2 | |||||
2.2.1 | |||||
乙方收到甲方在货物出口后40天内向乙方提供的正确出口发票、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等单据后,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 |||||
2.2.2乙方按照甲方委托代办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安排货物出口、议付、结汇后结算等手续。 | |||||
2.3 | |||||
六、租船订舱和报关 | |||||
1.原则上优先由乙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安排报关报验手续: | |||||
1.1 | |||||
1.2 | |||||
2.甲方自行安排租船订舱: | |||||
2.1 | |||||
2.2 | |||||
七、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单据 | |||||
出口货物必须退税,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是非常重要的单据。 | |||||
1.甲方自行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 |||||
1.1甲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日期后40天内)交回退税相关单据,否则将根据税务局的规定扣除出口报关单金额17%的税款。如国外客户未结汇已办理退税申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 |||||
1.2甲方应妥善保管核销单、报关单,若甲方发生丢失,应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行处罚规定,每丢失一票核销单处以1-3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 |||||
2.乙方按照甲方委托代办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 |||||
2.1 | |||||
3.其他单据:甲方如因业务特殊需要使用乙方空白单据时,应保证使用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否则因此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
八、结汇和结算 | |||||
1.甲方: | |||||
1.1 | |||||
1.2 | |||||
1.3 | |||||
2.乙方: | |||||
2.1在出口业务中须使用乙方结汇帐户收汇。货物出口后,乙方需及时追踪货款的汇付情况,如有超过正常结汇时间的,应及时联系甲方查明原因、并催客户及时付款。 | |||||
2.2 | |||||
3.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垫付退税款给甲方后,如果不能生成税款、或虽已正常取得退税款但因国外客户索赔等原因,需要乙方补缴税款时,甲方方应将所得退税款退交乙方。 | |||||
九、索赔和争议 | |||||
1.对客户索赔: | |||||
1.1 | |||||
1.2 | |||||
2.客户提出索赔: | |||||
2.1 | |||||
2.2 | |||||
十、保密条款 | |||||
甲、乙双方有维护对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各方应严格保守。 | |||||
十一、违约责任 | |||||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和出口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给对方。 | |||||
十二、其他条款 | |||||
本协议若需要补充,双方应当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完成,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 |||||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 |||||
甲方: | |||||
(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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