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定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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