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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多少天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理明易 2015-07-16


作者:人力资源法律库特约顾问-钟永棣 (转载著名出处)


前两日在南昌讲课,发现当地的一份判决书出现较多的问题,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学员不要被误导!


1、判决书提及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被废除。此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2、实操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可规定“无故旷工3天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在内部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对劳动者无效,无法起到有效送达的作用。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江西省A厨具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5日到被告A公司面试应聘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一份,当日被告录用其为不锈钢下料工,并在上述员工登记表上注明:“试用壹月工资2500,壹月后转正2600”的字样。2013年3月7日起,原告刘某开始在被告A公司上班,至2013年5月,原告每月工资涨为2800元。……2013年9月18日原告刘某在既没有通知公司任何人,也没有向公司提出任何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不上班,并一直在公司员工宿舍居住,期间被告A公司的厂长秦雪强多次劝其上班,原告都未回被告处继续工作。2013年10月8日,被告A公司以原告刘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原告除名。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原告刘某自2013年9月18日起无故旷工,至2013年10月8日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被告有权对原告进行除名处理,且被告在公司公告栏内张贴了对原告的除名决定,应视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对原告以被被告无故辞退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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