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的人,应该仔细读一读上个月发布的国务院42号文,尤其是第四部分的前三个条款。 这三个条款如果用几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一、绝大部分公共服务都鼓励用PPP模式来运作,二、积极用PPP模式化解存量公共服务项目的债务,三、新建公共服务项目要合理选择PPP模式。如果把所有的“公共服务”一词用“政府投资”来替换—事实上这种替换并非毫无道理,以往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公共服务等同于公共投资,基本等同于政府投资—你会发现,这是一场政府投资的战略性大撤退。 要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重新认识PPP中的最后一个P,即“合作”的意义。大多数对PPP模式有所误解的人,包括地方政府官员,都会天然地认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似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即双方成为同一个层面上的经济主体,各自拿出真金白银,并按照一定比例投资一个公共服务项目。因此,他们认为,政府投资在PPP里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只不过是配角,是帮助政府融资的一个手段。 这混淆了“合作”和“合资”之间的根本不同,如果PPP按照这种方式操作,只能变成翻版的融资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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