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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出炉

 51106.1976 2015-07-17

16日,成都市卫计委发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个部分。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退出条件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

  1、对象死亡;2、对象户口迁出本地;3、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4、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5、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7、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退出条件

  城镇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

  1对象死亡;2、对象户口迁出本地;3、对象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4、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5、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7、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8、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

  2015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年4800元、6000元。

  退出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特别扶助金:

  1、对象死亡;2、对象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

  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华西都市报记者 程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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