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汪辉祖办案
李志茗
朱正先生《汪辉祖办案又一例》(笔会2015年6月16日)通过转述胡适的研究,对清人汪辉祖“据供定罪,尚恐未真”的办案理念表示赞赏,显然是有感而发,体现了他对现实的关怀,令人钦佩。惟汪辉祖在说“据供定罪,尚恐未真”时,其实是担心书吏被原告或被告买通,在录口供时上下起手,通同作弊,影响判决结果。众所周知,清代吏弊十分严重,当时有“清官难逃猾吏手”之谚,郭嵩焘更愤言本朝与胥吏共天下。作为资深幕友,汪辉祖深知衙蠹之害,认为“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正是基于此,他提出“草供未可全信”的看法,但所举蒋氏行舟被劫案实例,却与书吏毫无关系,是因为他发现该案首伙8人的口供完全一致,“熟滑如背书然”,不禁起疑。细诘其故,才明白原来首犯盛大自知逃兵抢劫,死罪难免,干脆把什么都认了,其他从犯也都附和,但实际劫盗另有其人,他们只是趁火打劫,罪不至死。当真凶抓获、真相大白,主人惊叹汪辉祖为神人时,汪却冷静地说“只不过你不该获罪,我也不当断子绝孙而已”。 为什么汪辉祖的答语听起来文不对题、莫名其妙呢?原因是在清代刑名幕友被视作一种“笔下生杀人”的职业,最易损阴德,也最易积阴德。汪辉祖自言其父业儒不成,治法家言,依人幕下,不二年就辞馆不干,曰“惧损吾德也”。而他重操父亲旧业,实因父死家贫,不得已为之。其母最初是不同意的,对他说:“汝父曾试为之,惧其不祥。今吾家三世单传,何堪业此!”汪辉祖乃下跪发誓不敢负心造孽,贻祸子孙。其母乃告诫他勿作诳言:“不惟汝父实闻此言,天高听卑,鬼神皆知之矣。”自此之后,汪辉祖服膺鬼神,每次就馆必于次日至城隍庙烧香,告以不得不游幕原因,并在神前默誓,“念稍苟且,神夺其魄”。所以,佐幕时,“兢兢自凛,凡不可入庙之事,俱不敢为”。 正因为奉鬼神惟谨,为治念及子孙,汪辉祖办案以民为本,处处为百姓考虑,主张省事、息讼,能调解就调解。实在不能调解或无法调解的,一旦理讼,无论事之大小,他必静坐片刻,为犯人着想,然后细心推鞫,不刑讯逼供,不援引成案,不争取词讼速结。他说:“若欲速而刑求之,且勿论其畏刑自诬,未可信也;纵可信矣,供以刑取,问心其能安乎?”本着“救生不救死”的原则,汪辉祖强调从宽治狱,“求其可生之道,予以能生之路”,并自得地说:“余治刑名,佐吏凡二十六年,入于死者六人而已。”此外,他办案不拘泥于律例,兼顾情理法,还擅长引经决狱,“故成招之案,鲜有翻异”,从而赢得生前身后名。 当然汪辉祖办案也并非如他自称的“谳定如岳家军,不可撼动矣”。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准情酌理、追求仁恕宽厚、“救生不救死”等,难免出现枉法擅断,甚至开脱凶犯,使死者含冤的现象。事实上,汪辉祖所襄理的案牍存在着上述罔顾国法、违背公平正义的问题,这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今天看来极不可取。不过,他办案时心存敬畏之心,倒是足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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