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刑事 盗窃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监视 控制权 既遂 入户盗窃 社会危害性 【学科课程】刑法总则 【知 识 点】罪刑法定原则 非法占有 有期徒刑 【教学目标】掌握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原则。 【裁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二审 【指导效力】★★★☆☆ 被《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4日刊载 【案例信息】 【罪 名】 盗窃罪 【案 号】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85号 【判决日期】2014年05月04日 【审理法官】 沈言 王潮 李杰文 【抗诉机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花荣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行为,能否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花荣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陈雅香;缴获的刀具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称:第一,被告人花荣在取得盗窃赃物并自被害人陈雅香家中走出时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虽然被告人花荣立即被守候的群众抓获,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对犯罪既遂的认定。原审法院将此情形认定为犯罪未遂明显错误;第二,被告人花荣携带凶器进入独居老人家中进行盗窃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仅判处五个月的拘役刑。综上,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 被告人花荣辩称:本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是本人仅盗窃了549元的财物,因此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判处本人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陈雅香;缴获的刀具予以没收;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花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花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的住宅,在其盗取财物时被被害人的邻居发现,行为人在邻居的监视下完成盗窃行为,并在走出被害人住宅的大门时被守候的邻居抓获,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行为人系在邻居的监视下完成盗窃行为,且被抓获时已经走出被害人住宅门,但因其在离开时已经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同时,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系盗窃既遂,而非未遂。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入独居老人的住宅进行盗窃,即使其盗窃数额极小,亦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较为适宜,判处拘役刑显然属于量刑过轻。 【法理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从本质上说,“盗窃”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财物,从而使他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支配,由行为人占有、使用、支配。盗窃罪属于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我国采取较多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因而,在区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时,应当从下面几方面加以考虑:第一,应当充分考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于财物的控制范围,即考虑行为人秘密转移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财物时,该财物是否尚处于或者超过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范围。第二,应当充分考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其财物失去控制。 行为人携带凶器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的邻居发现,并在邻居的监控下实施盗窃行为。此后,行为人在携带被害人的财物离开时被邻居抓获。应当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受害人家中,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虽然行为人系在被害人邻居的监视下完成盗窃行为,且系在离开被害人房屋时被抓获,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属于犯罪既遂。这是因为:首先,行为人窃得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财物并走出房屋后,财物所处的位置已超过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范围;其次,行为人在携带财物走出后已取得对该财物的控制权,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亦已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权。虽然整个过程均有邻居的监视,但是邻居对于财物并无所有权或者保管权,故邻居的监控行为不能代替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占有。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行为人属于盗窃既遂。 2.所谓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后,依据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行为。对于量刑,《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均系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具体到盗窃罪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四种非数额盗窃行为,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上述四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因此,当行为人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行为时,应当认定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匕首进入独居老人的居室盗取财物。因居室与外界相对隔离,相对于其他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行为人盗窃时系携带凶器进入独居老人的居室,故即使行为人盗窃的数额极小,亦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此情况下,仅对行为人判处拘役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应当对行为人依法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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