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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访谈】女方无法生育的“被离婚”法律问题

 望云1120 2015-07-19

 


本期介绍
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中,一个完整的家庭必须有孩子,小孩可以为家庭增添欢乐,也可以增进夫妻的感情。小方多年未生育小孩,就连试管婴儿手术均以失败告终,小刘在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下,心灰意冷,两人心中产生了隔阂。2014年3月4日,小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小方在答辩状中反映自己中止妊娠不到六个月。庭审调查时,承办法官着重就试管婴儿手术进行了调查,起初小刘不承认小方刚做手术,但面对小方出具的有力证据,承认了小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的事实。承办法官当即裁定驳回小刘的起诉。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广州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张德明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婚姻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张德明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女方无法生育的‘被离婚’”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张德明律师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理论和实务经验扎实,秉承忠于事实、敬仰法律的办案宗旨,专业、负责、一切从委托人利益出发的执业态度和宣言,取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专长于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纠纷、赡养纠纷等专业领域。


  主持人:张德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张律师,因为妻子无法生育,丈夫诉讼离婚,这个离婚理由能不能成立?会不会被判离?

  张德明律师:非常荣幸地接受法律快车的访谈,下面我将竭尽本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回答你方提出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何为感情破裂呢?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这些都是靠法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判断,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即所谓的法定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很明显,本案中小方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故这个离婚理由是不成立的,但除此之外,双方是否会被判离,还是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

  主持人:小方在答辩中证明自己中止妊娠不到六个月,承办法官当即裁定驳回小刘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张德明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小刘的起诉。

  主持人:离婚诉讼中,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让当事人不被判离,保护女方权益?

  张德明律师:我国法律上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虽规定了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并没有从实体上规定不能判决离婚的情形,所以想要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还是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而在实践中,一般在第一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只要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然而,虽然法律在实体上并没有规定不判离婚的条件,但却在程序上规定了男方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具体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主持人:在现实中,长辈往往会给夫妻施压想要抱孙,有些公婆因为女方不能生育就要求两人离婚或者“代办”领取离婚证。这样的离婚是否有效?

  张德明律师:《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权属于人身权,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代办”。如确实属于胁迫或“代办”结婚、离婚的,被胁迫人可以要求撤销相应的行为,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主持人:小方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是真的吗?

  张德明律师:如前面本律师所说的一样,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的,如没有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是时隔半年后,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主持人:张律师,现在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因为长期无法怀孕,受很大压力也花了很多时间,在离婚时希望男方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样的请求可以吗?对于女方的索赔方面有什么建议?

  张德明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赔偿的情形。

  离婚中应给予损失赔偿的前提是一方有严重过错,而女方长期无法怀孕不属于男方有过错的情形,所以“青春损失赔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如男方存在前述的情形的,女方应尽量保全相应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的证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照片、报警记录、病历等。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张德明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张德明律师:好,再次感谢法律快车的访谈,祝愿法律快车不断发展壮大,祝广大网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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