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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观点对抗,不可情绪对立

 风临酒把2 2015-07-19


前不久大嘴转发朋友圈的一篇文章,评论了一句 “ 在某些人眼里,记者、律师都是麻烦制造者,他们可能希望这个国家只剩下官员、公务员和警察。 ” 这本来只是一句戏言,但很快有警界朋友在文章下面留言: “ 这个国家只需要记者就够了,你们记者可以去破案、去抓坏人、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警界朋友所跟上来的这段话,或许同样只是戏言一句,但从这句话中看得出强烈的情绪对立,甚至说硝烟弥漫,大嘴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这让大嘴联想到前不久的白岩松事件,白岩松因为在报道河北警察抓捕嫌犯过程中牺牲的新闻时没说牺牲而说了死亡,引发绝大多数警察不满。继而在网声讨者有之,上书要求央视处理白氏者有之,更有人在网上向白氏发起更加赤裸裸的威胁。

 

白氏在播报这则新闻的时候,他首先是个新闻人。就像法律人有法律人的言语规范一样,新闻人也有新闻人的言语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些不同司法阶段对同一类人的不同称谓,警察们并不陌生,也能被警察们理解和接受。一则警察牺牲的新闻,在不同时间之内,从新闻操作规范的角度去看,确实有不同表达方法。

 

白氏在新闻中说某某死亡,死亡是绝对的事实勿用怀疑。而牺牲是对死者的褒扬,至少需要一个官方认证的过程,那是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如果连官方都没有对警察在因公过程中导致的死亡给出定性,一个新闻人就直接给出定性,那是既不准确,也不负责任的,更是新闻操作规范所不允许的。还有就是,牺牲绝不是警察死亡的唯一定性结论,并不是所有警察的死亡都可以用牺牲二字予以褒扬,因此在没有官方定性之前,谁也不能认定警察的死亡就是牺牲。

 

当然,大嘴非常理解警察朋友们的心情,也非常理解战友牺牲后警察朋友们心底的悲伤,以及这种牺牲给整个警察群体带来的凄凉感。诚如之前那位留言的警界朋友向大嘴抱怨的一样:“ 你知不知道每年有多少警察牺牲?拿着3000多元一个月的工资,你愿不愿去冲锋陷阵不顾身死?你知道不知道每年有多少警察辞职?” 这三个问句应该是很多警察朋友的心声,也是他们的困惑。

 

据报道,2014年牺牲的警察为393人,比2013年多了近百人,而且绝大多数是 “过劳牺牲”。这个数字非常震憾人心,警察队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所作的牺牲是巨大的。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原因,警察的员额基数本身也是很大的,其职业特征也充满了高风险。大嘴相信,这些风险,是任何警察在走上职业生涯之际,都是非常清楚的。绝没有人是被骗而当警察的,警察职业应该是一个有担当的职业,这种担当应该包括为国家和人民而牺牲。

 

警察朋友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其实已经很好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警察的工作也只是工作,不是人的全部,它只是个职业。当一名警察实在不满足于3000元每月的工资时,完全可以辞职从事更赚钱的职业。实际上,警察辞职经商的有之,当律师的也有之,还有警察当了记者。世界那么大,为什么不出去看看呢?

 

还有人说,为作一个老新闻人,白氏应该对逝者、对因公牺牲的警察心存敬意,这种敬意不仅发自他的内心,还应该表现在他所作的新闻播报上。“但是他没有,他嘴里冷冰冰地说出了死亡二字。” 这样的苛责确实太过勉强,别人的尊重是自己靠赢得的,任何人任何群体,都不可能通过强加或强权的方式赢得他人尊重。一个人一个群体,做了足以让人尊重的事,其必然能获得尊重,否则实难勉强。

 

警察作为国家公器,作为执法者,虽不必要求精通于法律,但至少应该是半个法律人。应有法治思维、心怀法治信仰、言行忠于法律。但是现实生活中,执法者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且屡禁不绝;遇事能以法治思维思考、行事的人更少之又少。所谓的“白岩松辱警事件” 就是典型的例子,有多少警界朋友在用法治思维看待这件事情?当那些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充斥网络时,有没有把法律当回事?白氏一句“死亡”, 又侮辱了谁?

 

“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治、民主都是文明社会的特征。而文明社会,应该有多元的色彩,有包容的胸怀。多元,既包括种群的多元,也包括观点和思想的多元。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走到今天,绝不可能再回到过去,“某某思想万岁万岁万万岁” ,更不可能学习金国人的 ” 主体思想 “ 。包容,就是要听得进不同的声音,允许不同观点的人说话,警察和国家都要有这种胸怀。

 

文明社会的多元和包容,还应有观点的对抗,不同人不同群体发出不同的声音,而不是举国上下一个鼻孔出气,一个大脑思考;但又不应该有情绪的对立:别人的观点与我不同,我就气得睛冒金星,别人说了我不喜欢的话,我就立即视同仇敌。这样的言行不能促进各群体和谐共生,只能加剧社会撕裂。

 

对于身处行政公务序列内的执法者来说,一切依照法律行事,法无授权不得为之;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执法者既不可做法无禁止之事,也不能苛求公民在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否则会闹出笑话的,比如是不是需要出台一部《夫妻同床法》,并对夫妻同床相关事宜制订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否则一概以” 违法“ 论之,岂不滑天下之大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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