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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与差异

 刘刘4615 2015-07-21
2014-09-29 林  健 大连财会

  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主要体现在:①会计处理简单,小企业具有经济业务简单,规模较小、专业人才缺乏的特点,因此该准则的主要亮点就是简化了小企业会计核算,便于理解和操作;②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因此以税法规定为基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甚至相互保持一致,减少了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涉及到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一)资产要素的确认、计量与税法协调
  1.资产按照成本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资产增值和减值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不能采用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这些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从而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例如: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发生的相关税费确定,而不是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②长期债券投资入账价值按照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不能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待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这和税法的规定一致,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从而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3.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和税法相比并无差别。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主要考虑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残值。在折旧年限和残值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小企业应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这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在折旧方法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折旧方法按照直线法,在第九十八条又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以在折旧方法方面也保持了一致。
  4.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和摊销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中的规定,两者也是一致的。具体来说,就是摊销方法都采用年限平均法。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资产减值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只有当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损失,才能确认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应收账款每年不计提坏账准备,待以后确实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确认坏账损失并冲减应收账款;存货直接按照成本入账,每年年末不考虑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即使年末存货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也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存货出售时直接计入损失;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成本确定,每年年末不用考虑相应的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待将来出售时直接计入损失。
  (二)负债要素的确认、计量与税法协调
  1.借款利息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于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应付利息日不一定是资产负债表日,也不一定是实际支付利息日期,这种处理方法背离了会计经常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但是和税法规定的计提时点是一致的,其实质就是为了减少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2.预计负债的处理。企业日常活动中会发生一些不确定的事项或交易,例如: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销售产品附带的“三包”义务,这类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多大依赖于未来发生的结果,《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做法,规定这类事项虽然现在没有发生,但是必须进行可靠估计,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然而税法对于这类还未发生的交易事项是要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确认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保持一致,不需要预计负债,只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即可。
  (三)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与税法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发出货物且收到货款时就应当确认收入,不必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和税法的一致。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预收货款销售商品,当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目的是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制定税法目的是创造税负公平的环境,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经济运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属于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尽管大部分涉税业务处理上保持了一致,但依然存在差异需要调整,这类调整事项主要体现在收入类和扣除类项目。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并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类项目主要有3项,这主要是税法对于某些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减免,而会计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从而形成了差异。具体是:①免税收入,对于小企业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或股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将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从而并入利润总额,然而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获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③免税项目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和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免税处理。以上三个税收优惠项目又可以称为纳税调减项目,小企业需要仔细检查每年所获得的收入,如果有这一类的项目,可以相应减少缴纳所得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扣除类调整项目主要有12项,这主要是因为会计对于支出、费用据实列支,然而税法对于费用均规定了一定的比例,不允许企业超标扣除,从而形成差异,这部分差异也被称为纳税调增项目。企业在费用方面超标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因此经常出现被调整增加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上述收入类和扣除类调整项目,还可以具体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口径不一致,导致双方形成差异,这种差异永久存在,无法转回;暂时性差异是由于双方确认时间不同而导致形成,随着时间推移,将来可以逐步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广告宣传费,这是因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广告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除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广告宣传费支出两个项目以外,都属于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一旦形成,只对当期所得税计算产生影响,对以后期间并无影响。小企业对于日常交易事项依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需要考虑永久性差异,也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永久性差异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金额,因此需要合理区分出永久性差异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相应处理。
  暂时性差异一旦形成,对企业各个时期都会产生影响,这是因为暂时性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以后各期间陆续转回。小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也无需考虑暂时性差异,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才进行相应的调增所得额或调减所得额处理,但是暂时性差异必须做好记录备查,便于正确核算,防止遗漏。
  三、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 额,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应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关键是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就需要根据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逐项判断。
  【例1】甲公司2013年实现利润150万元,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2013年计提并实际支付工资5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要求:计算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①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100万元
  ②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20万元
  ③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15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100-70)+(20-12.5)+(15-10)= 4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0+42.5=192.5万元
  【例2】甲公司2013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当年度被环保局罚款10万元。
  (2)当年度向工商银行借款230万元,年利率5%;向其他企业借款10万元,年利率 15%。
  要求: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120+10+(10*15%-10*5%)=131(万元)
  应交所得税=131*25%= 32.75(万元)
  所得税费用=32.75(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3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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