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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合同诈骗罪的几点辨识

 闲之寻味 2015-07-22

李开发:合同诈骗罪的几点辨识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但是认定起来并不容易,且和其它若干罪行的行为手法相似。我们要梳理相关法律条文,把合同诈骗罪与其它事件相类似的事件中清楚明白地列出来,分清是非,捋清事实,从而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刑法条文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上述列出了合同诈骗罪的罪名,释义,并列举出五种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刑法中列出了三种行为,是系行骗的行为,这个我们比较容易分辨,但是,何以见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何以见得“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些行为怎么来区分,不要说非专业人士,就是专业人士也容易迷糊了。因此,我们需要酌情、合适、因时因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更需要把专业的精准与细腻用到法理上。

比如牟其中当年移花接木把一个国际性的易货贸易做成了,这当然是奇迹,也是成功的,但这合同当中许多情况都与条文列举的情况相似,那一环节中受了阻,就有可能出现文中所说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做一些审视,排除那些是似而非的情况,界定那些是合同诈骗,那些是实际运行中,对方当事人因为困难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难产,这个需要做认真的摸底调查,从而澄清是非,还原真伪,做正确的认定。

第一,订立合同后,履约方的资金或一部分资金到账,但另一方口头许诺马上履约,实际上根本不采取真实有效的和说明其努力的步骤,去认真履行合同,反而将对方的履约资金拿来挥霍,其挥霍的手段与行为大大超过正常人的行为,这算是一种。

第二,订立合同后,履约方的资金或一部分资金到账,骗人者意图是骗钱,不在于真实的干事,这中间是有差别的。骗人者或者把钱转出去,转到根本毫不关联的、而且项目在常人来看也没有直接收益的领域了,或者骗人者就直接拿去供自己挥霍了。这里面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怀疑合同的一方,就是所谓的骗人方,在于拿这个钱做什么了。如果他或她用钱做正当的生意去了,那怕她或他的项目与合同不搭界,但只要是她或他的生意,是生意中的一个环节,就可以说是钱的正常使用,是需要抽调他的其它项目资金进行,而不能断定是合同诈骗罪。

第三,订立合同后,履约方的资金或一部分资金到账,骗人者根本没有正常生意,他的或她的意图就是骗钱,不在于真实的干事,这种情况就是合同诈骗罪。

接下来我们再看刑法的内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无正当的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内容,所谓无正当理由,解释更明白些,就是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合符逻辑的理由,没有合符道理的理由,就是挨不上的理由。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当然就不是合同诈骗罪了。

 附:著名法学家李开发简介

李开发,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研究员,从事法律研究20余年,先后经手案件百起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曾在地方党校担任法律专业教师三年多。曾与著名律师刘家辉一起推动中国交强险法规的修改,为全国私家车用户赢得了权益。曾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研讨与公布,曾连续五年专题撰写国家住房保障法建议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一直参与各类法律案件研究。有多个代表性的大案要案纠偏的成果。2008年广州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李开发在中央台点评案件时,直言判决错误,应属于民法范畴。他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规,中国银行章程、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等十条理由证明许霆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后来在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十五所大学法学院长与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参加研讨会,取得了一致意见。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一年释放。2009年底,介入云南何鹏案,召开中国法学讲坛会议,中央电视台到场拍摄,全套录音录像文件递送云南高院,促使该案在无期徒刑已经入狱8年的情况下立即释放。2012年讨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 使该上市公司得到查处,为广大股民伸张正义,近亿元国有资产得到清偿。有数十件重要案件经过专家讨论得到改判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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