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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背后亟须司法的自省

 nizijun 2015-07-22


  □王刚桥

  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又添一起。在经历长达12年的审理,3次判死、3次重审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另一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7万多元。

  与“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等戏剧化平冤纠错情节不同,“疑罪从无”传递给当事人和围观者的,是一种不确定性——被告人之所以无罪,并非是因为法院已认定其不是真凶,而只是因为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因此,“疑罪从无”更易引发被告方和被害方的双重不满。

  对被告人来说,“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前者代表着不是他干的,司法机关抓错人了;后者代表着可能是他干的,但现在证据不足。曾爱云就不服“疑罪从无”的判决,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并表示将继续选择“上诉”。

  对于被害方来说,要接受“疑罪从无”更需要转变观念。曾爱云曾在12年的时间里,3次被判处死刑。而“证据确实充分”是死刑最基本的判罚标准。同一家法院,同一宗案件,怎能前3次法院认定了“确实充分”,后一次却又认定为“不足”?根据湘潭中级法院在公开以案释法中所披露的信息,“2013年4月17日,我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我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 不难看出,最近的一次审判,全案证据不但没有减少,还因检方的补充侦查而有所补充。更多的证据反而变成“不足”,如果“疑罪从无”是正确的,那么之前的3次死刑判决,就值得追问。

  当然,更值得追问的还有此案所涉及的诸多办案瑕疵,有的甚至涉嫌违法、性质严重。如此案中的关键证人李霞,本一直证明曾爱云案发时与她在一起。但就在曾爱云案还没有落定时,李霞却被送上了法庭,并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如今曾爱云“疑罪从无”了,李霞的“伪证罪”却不知有没有“从无”的一天?

  依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办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对某一个案来说,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超越司法认知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10余年的铁窗生涯,足以摧毁一个人对生活和生命的美好期待。昨天还有则消息称,曾因含冤入狱11年并在无罪释放后获得了65万元国家赔偿的赵作海,如今生活困顿。长期与世隔离的监禁,还有很大的几率将摧毁一个冤案苦主正常回归社会的生活能力。自由无法赔偿,含冤入狱的伤害永远无法弥补。对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司法官员必需严之又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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