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男和宋女订婚两年,钱花了不少,今年准备结婚,女方却找各种理由推脱,又要赵男拿四万块钱。由于家里凑不到钱,男方就提出解除婚约。可原来给的两万块钱她们却不给。请问赵男能否要回当初的两万元彩礼钱?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如查明属下述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为此,宋女应该返还赵男当初给付的两万元彩礼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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