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基础
一、 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1、是一种行为规则。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是调整教育关系的。
二、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强制措施的多样性 主要包括采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4、 内容的广泛性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依据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的社会角色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3、按强制运行机制不同,可分为教育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
四、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的章程,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也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五、 教育法律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我国教育单行法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主要有《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教师法》(1994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9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六、 教育行政规章 按制定发布的机关的不同,教育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第二章 教育立法、实施与监督 一、 教育法律的通过 教育法律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审议、修改完毕的教育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教育法律的通过是教育立法程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 二、 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已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它是立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环节。 三、 教育法规实施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 四、 教育法的遵守是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形式。
第三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一、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实施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 刑事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刑法》各有关教育犯罪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 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任。
四、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特定; 4、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5、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五、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大致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第四章 学校、教师和学生
一、 学校法人的特点 1、学校法人的一般特点:第一,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第二,学校法人有独立的财产。第三,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2、学校法人的特殊性:第一,公共性;第二,公益性;第三,教育性。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最主要的体现是教师的法律身份。
三、 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四、 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权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常的学校工作,并严守学术道德。 (3)管教自由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及特点,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等进行各种指导,并作出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4)获取报酬权。教师作为一名劳动者,有权要求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法律与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有权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特殊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师个人可以通过教代会、工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培训进修权。
五、 教师资格的获得与丧失 《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是: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二是思想品德要求。三是教育教学能力。四是学历要求。 关于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六、 我国现阶段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的人身权利。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即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护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和非法剥夺。 第五章 教育政策的基本理论
一、 教育路线实质上就是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二、 教育政策的类型 1、根据涉及范围的不同,分为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 2、根据制定者的不同,分为政党教育政策、中央政府教育政策、地方政府教育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局部性政策。 4、 根据功能不同,分为分配性政策、调节性政策和再分配性政策
三、 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激励、协调、控制和管理性功能
四、 教育政策制定环节包括: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是教育政策制定的起点和终点;教育政策目标的确定;教育政策方案的设计,这是教育政策制定的关键步骤;教育政策方案的选择。
五、 教育政策监控具有以下功能:(1)反馈性功能;(2)促进性功能;(3)鉴定性功能;(4)导向性功能;(5)完善性功能;(6)沟通性功能。
第六章 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制建设
一、 1980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二、 《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起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从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开始转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轨道,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依法治教。
四、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里程。、 五、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战略目标,可总结为“二基本,一进入”,即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重点是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思路是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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