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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神州国土 2015-07-24
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案情:

  申请人:苏某、徐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某县新城区外贸局职工宿舍拥有合法住房及土地。2013年10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要求强拆其房屋,申请人才知道某县政府对申请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并未送达申请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请求一并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2年7月28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外贸局职工宿舍平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苏某等3人要求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因此,最终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4月18日,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2013年5月22日,某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之规定,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3年5月23日送达了该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将其送达于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送达,也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属于程序违法。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否向案件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称2013年10月中旬接到县法院强拆通知书时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县政府是否履行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手续。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录像资料来看,被申请人在送达遭到申请人拒收后,并未采取留置送达,而后被申请人又通过电话要求申请人及时取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并未取走。复议机关认为通过电话告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所以被申请人并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同时,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二、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能否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有观点认为:一旦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征收补偿方案所适用的对象就是特定的、明确的,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申请人可以单独针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复议。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十三条并没有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别于房屋征收决定,而是说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是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时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是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阶段性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当事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不合理,只能就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单独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                                        (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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