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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院公布8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案例

 神州国土 2015-07-24

省法院公布8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案例

《河北日报》(2015年7月24日) 02版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周远)今天,省法院公布全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的8个典型案例。

李永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李军杰与李永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2年6月,邢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永强赔偿李永军各项损失163290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永强仍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支付给申请人李军杰费用。2014年12月,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杨建锋妨害公务案。原告翟假柱与被告杨建锋宅基地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建锋仍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2013年11月,柏乡县法院工作人员到被告人杨建锋家,对其执行司法拘留,遭到杨建锋及其家人阻挠。杨建锋推搡工作人员,并将警用面包车脚踏板蹬坏,致使法院工作人员于增旗受轻微伤。临城县法院认为,杨建锋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建锋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杨建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建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赵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2013年8月,应万全县方圆铸业有限公司申请,万全县法院对赵银的一辆轿车予以查封。后万全县法院判决赵银给付该公司欠款41000元。同年8月,赵银擅自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出售,后赵银全家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0月,赵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2月,万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赵银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另外5个案例包括黄孟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牛健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杨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张文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高吉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徐茂明表示,公布这些案例旨在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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