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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三):强制执行措施之司法拘留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22期文章


全文共计7405个字,阅读完约需9分钟

《执行系列(一):强制执行措施汇总》《执行系列(二):强制执行措施之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中,本团队与各位读者宏观介绍了各类执行标的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与限制出境的相关问题,本文作为执行系列第三篇文章,将与诸位读者共同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及相应措施。

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纠纷中,极少引入刑事措施。因此,强制执行措施通常仅产生民事上的后果,但在情节严重之情形下,引入刑事措施将极大威慑被执行人,促使其尽早履行义务。

通常法院会先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如在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相应的刑罚。但需注意的是,司法拘留并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置条件。

Part1:司法拘留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视情况实施司法拘留,在此之后如仍拒不执行的,可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参考案例1】

案例来源: 最高法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之二: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摘要: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玉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玉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玉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玉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参考案例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之三: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金欣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21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郭金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参考案例3】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四: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二、司法拘留的次数不限定为一次,如被执行人一直拒绝执行的,可多次实施司法拘留。

【参考案例4】

案例来源: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鄂10刑终177号)

摘要:上诉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已对上诉人进行四次司法拘留,本案又追究刑事责任有悖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因上诉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原审法院现对其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故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Part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适用条件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可依《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的,将构成共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刑罚的严厉性,实践中通常不会将此作为最初适用的执行措施,应当谨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释明。

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执行的对象仅包括判决和裁定,而不包括调解书。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得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审慎适用刑罚的目的,明确限定拒不履行的对象不包括调解书。主要目的在于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权威性的体现,而调解书仅为司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的合意的审查,其审查内容并不包括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而仅限于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并适用其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不得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参考案例5】

案例来源: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昌缘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施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案例6】

案例来源:李某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彬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参考案例7】

案例来源: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
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参考案例8】

案例来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响水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公开宣判,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参考案例9】

案例来源:刘克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吉刑监字第20号

摘要:刘克松为阻止生效判决的执行,指使朱娟找到李文财等六人伪造虚假购房协议,又将部分被查封房屋出售给李茜雯、刘慧芳、刘慧彬、唐清玉、刘宝礼等人,造成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参考案例10】

案例来源:辛国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冀01刑终126号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国英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地上附着物之后又在原地拉铁门恢复附着物,属于有能力清除地上附着物而拒不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参考案例11】

案例来源: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前妻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参考案例12】

案例来源: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摘要及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参考案例13】

案例来源: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17刑终293号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制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持刀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处罚。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参考案例14】

案例来源:冯亚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刑初89号

摘要:被告人冯亚利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情节严重行为有:

(九)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

【参考案例15】

案例来源: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参考案例16】

案例来源: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十)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

【参考案例17】

案例来源:藏某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摘要及典型意义:被告人藏某稳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

三、广东省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常见形式进行了罗列,增强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但美中不足的是,其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却未在此基础上区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者的界限并不明晰。

就此事宜,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其中区分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

粤高法发[2018]3号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下述几种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3.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粤高法发[2018]3号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区分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对于其中的刑事立案标准、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界定、经济损失的数额及其他后果均规定了较为明晰的界定方法,有助于增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可对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

四、实施部门

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申请执行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从本文中可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且对于司法拘留措施而言,不局限于一次,可多次使用,且并不影响后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因此被执行人万不可有侥幸心理。司法拘留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能对被执行人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但因其过于严厉,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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