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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案例:企业以更换企业名称等方式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罪

 新用户605789Xl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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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人民币325万余元及利息。乙公司于2017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甲公司经营地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8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乙公司向甲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仍拒绝履行协议。

2019年5月,乙公司以甲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认为,甲公司未逃避执行判决,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乙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情形,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机关基于调查核实的以下2个事实认定甲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1)甲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总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询到甲公司资产。

(2)在执行阶段,甲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甲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总要求丙公司将欠付的工程款2506.99万元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后吕总将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实际经营的其他公司,该笔资金实际用于甲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注:通俗而言,就是资金进出不通过银行账户,而是利用汇票背书形式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这样法院就不容易查到。)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吕总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吕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值得关注的是,吕总被刑事拘留后,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律师建议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惩罚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申请执行人控告被执行人涉嫌该罪的难点在于发现犯罪线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列举了属于该类行为的12种具体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从这些方向发现线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2. 就救济程序而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有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还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类案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判决生效后,将公司享有的债权隐瞒转移给其堂弟,并将其在公司股权虚假无偿转让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刑再2号案件

2. 被执行人违法变更身份,筹集、使用特别巨大的资金,控股开设、经营房地产公司,进行法律禁止的高消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申49号案件

3. 公司在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要求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将业务款项汇至子公司账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申344号案件

4. 民事判决生效前被执行人个人账户上有大额存款,且该款在判决生效前已被全部转出并销户。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既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又拒不说明财产去向,被法院予以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吉刑申125号案件


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融资、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权头条号“商民讼事”发布的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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