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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爱云案”判决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心雨室 2015-07-26

来源:湘潭法院网

在经历长达11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终于盼来结果:昨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另一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7万多元。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宣判后,湘潭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就舆论关注的三大焦点疑问作出公开释疑。这也不免再一次让人们疑问: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如何才能以案释法,又将以怎样的说服力赢得正义呢?


湘潭中院的最新判决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案情回顾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9日,曾爱云、陈华章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湘潭市中级人中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公开开庭审核,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再次决定延期审理。


期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收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搞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晚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陈华章用一块绿色的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的安定片丢弃。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法院重审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有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到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认为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本案判决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刑事案件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清楚的程度。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作为依据,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如果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事实尚不清楚,无法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时,就应按照“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要求,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生在湘潭大学研究生杀研究生的案件,在三级法院多次审判后,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依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曾爱云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陈华章作出了有罪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践行法治道路上的担当。


本案属于人们常说的疑案,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人们不可能对所有过去发生过的事件都能够完全查明,还原客观真相。实事上,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都不能完全确认到几时几分,须在认定曾爱云达到现场时间的基础上判断。


本案中,已经确认被害人周玉衡死亡,不可能会是一起“亡者归来”的案件;但是真凶会再现吗?真凶是否为曾爱云?这些问题必须严格依照证据裁判的原则加以认定。客观地说,本案的确存在一些指向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如曾爱云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也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陈华章自始至终指证曾爱云是杀人凶手、证人李某也曾作过曾爱云当晚曾离开过她的证言等,以及曾爱云案发后的异常表现,但是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曾爱云实施了杀人行为,其他证据又难以准确认定曾爱云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和作案动机,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曾爱云作了案,但这些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我们从法院现在的判决也可以看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要认定曾爱云构成故意杀人罪,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对曾爱云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是一个证据存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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