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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申诉难”的新处方

 云在青天ysz 2015-07-26

  本刊记者/吕娟 实习生/刘白露

  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2007年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 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尤其是对再审程序增加的新条款,已经被公众和媒体评价为“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 ”。

  本刊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和对民诉法修改建言献策的学者,从他们对新民事诉讼法的解读过 程中看看新法是否真的为老百姓带来了实惠。

  法院之变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为迎接新民诉法的到来,首先已经从人员编制上加大了审判力量的调配 ,办案人员由之前的两个合议庭增加到3个合议庭,即增加了一个庭的编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宣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更好应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北 京市各级法院都分别进行了一些工作迎接新法的到来。

  “据我所知,全国其他地区法院基本采取了类似增加审判人员编制的做法,以应对新法实施后,各级法院尤其是中级 人民法院面临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必然情况。”

  据王宣介绍,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诉法修改草案之后,北京市各级法院已经多次组织审判监督庭的全体人员对 修改后的民诉法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充分估计了新民诉法施行后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提前予以应对。而 修改后的民诉法为审判监督工作带来的一项最大的挑战是,面临新增加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一个必然趋势是中级及以 上人民法院将会面临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局面。

  “由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这同时意味 着,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也会出现一些职能上的转变。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 由本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申请,但这并不会导致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裁撤,因为,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还具有审查本院提起 再审的案件和检察院抗诉案件的职能,同时,其工作重点将转移到案件的评查工作上来,以提高基层法院办案质量。”王宣在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申诉空间有多大

  “由于再审程序的启动会使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重又处于争议状态,会与既判力制度及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发生冲突 ,所以为了平衡各种价值需求,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以避免过度损害司法秩序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 教授在谈到启动再审程序时如是说。

  此次新民诉法对再审内容方面进行修改的最大亮点便是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项扩展为13项,给了当 事人更多申请再审的空间。

  北京市二中院审监庭副庭长王宣指出,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应当再审。”类似于“可能”这样的模糊字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夹带了审案法官的主观色彩。现实情况是,案件在审 判的过程中有时的确存在一些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审判人员应当 回避而未回避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有的法官在审查时往往只重视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有 的法官在进行再审审查时往往认为,在实体判决处理正确时,程序上的违法对审判结果并没有实质影响,从而不再启动再审程 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随之被削弱。

  “对于当事人一方而言,对诉讼结果的必胜追求导致对法院的程序违规并不信服,他们认为程序上出现的问题必然会 带来裁判不公,连明显的问题法院都不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也是当事人认为申诉难的一种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新民诉法在申请再审事由条款中明确了法院在违反特定程序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 权利,这就在法律层面解决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无明确依据的尴尬局面,程序正义成为了启动再审的独立存在事由。如新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列明的程序违法事由。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王宣介绍,为了应对新民诉法中关于再 审事由的细化,相关审判庭也都对程序公正要求更加严格,这对法院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有好处的。

  此外,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方面的事由难以操作。根据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 翻原判决、裁定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这里所提到的“新的证据”在司法 实践中往往不好把握,以致出现了所谓的某些当事人“不打二审打再审”的诉讼突袭现象。即使“证据规定”将“新的证据” 界定为原审结束后当事人新发现的证据,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也是难以操作的,如何判断什么情形是“新发现的”存在难度。“ 主要证据”包括的情形往往也给了法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5项由证据问题引起的再审事 由。申诉人依此便可顺利提起再审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让当事人更加信任法院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二是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管辖,在实践中,也就是将当事人申请再 审的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 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6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一 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在原有规定下,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般都是由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的。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时往往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产生了不信任。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 ’管辖,能消除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的不信任感。同时,‘上提一级’管辖还可以避免如果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在审理当 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认识上不易沟通,工作中不易协调的问题。”王宣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同时,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期限做了修改,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变得更为合理、科学 。该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在此前,旧民诉法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律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由于现实中当事人发现再审事由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有时当事人没有在裁判生 效后的2年内提出,不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怠于行使权利之处,而是在客观上不能。因此,在维护裁判的稳定、法律关系 的安定性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之间,有必要平衡处理。”

  另外,新民诉法还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即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在这之前,对审查期限的空白规定导致原终审法院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没有时间上的限定,审 查不够及时,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困难的原因之一。

  据了解,针对新法实施后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已多次组织各级法院 对此进行研讨和热议,尤其是对新法一些细节化的操作问题,如上级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后的调卷时间是否包括在 3个月的审查期限内,各层级法院之间内部工作如何协调等,大家的普遍意见是通过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如果没有意外的话,第一批针对新民诉法在实践中细节操作问题的司法解释将在年内出台,届时将切实指导审判监 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王宣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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