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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特殊性导致大货车肇事受害者获赔难

 云在青天ysz 2015-07-26

  被碾碎的幸福

  ——大货车肇事受害者为何获赔难

  文/夏文广  刘洋

  编者按:2009年7月29日,北京东五环,一辆大货车与客车相撞,造成7死1伤。

  惨剧发生后的日子,大货车交通肇事引发的悲剧仍在全国各地继续,大货车仍是人们谈及色变的最凶狠的“马路杀手”。

  我们之所以连续几期对大货车肇事给予特别的关注,是因为,除了被货车碾碎的生命与幸福令我们扼腕外,来自法院的调研让我们更加忧虑:由于种种原因,受害者获赔难已成大货车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普遍现象。

  悲剧,真的无解吗?

  碾碎的幸福

  幸福是什么?秦虎觉得这个答案很简单,比如早上醒来闻到浓浓的饭香,傍晚回家听见家人亲切的问候,感冒的时候有亲人在床边端水递药,哭泣的时候有爱人温暖的拥抱、守候。秦虎觉得自己就是幸福的。

  22岁的秦虎本是吉林通化人,2004年中专毕业后在一家修理厂工作。由于父母在家务农,家里一直困难。本来以为自己工作后就可以减轻家里的负担,可是秦虎很快发现,一个月1000元的收入,完全无法维持这个三口之家,更别说自己以后的生活了。于是,秦虎下定决心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和父亲秦彦行向亲戚朋友借钱买下了一辆大货车,挂靠在了锦州某工厂,父子二人凭着自身的勤劳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做起了个体运输的小买卖。收入不多,可是足够家里的开销。于是一家三口人过着不富裕但是自给自足的生活。秦虎觉得幸福真是很近,再过一年,就能还清所有的借款,那个时候家里的生活就更好了。

  幸福真的很近啊,仿佛近在咫尺。可是,就在一念之间,这已经抓在手心的幸福就不见了……

  2009年3月14日,秦虎和父亲接到了一笔生意,运送一批钢管到北京。父子二人算了一下,用一辆大货车超载运输才能把这批钢管一次性运送到北京,或是找别人联合运输才能保证货物按时运到,即使在路上因为超载而罚款,其最后的收益也要比与别人联合运输要大。为了能得到更多的利润,秦虎和父亲决定冒一次险。3月29日晚上,秦虎与父亲一起驾驶着满载着钢管的大货车行驶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上。秦虎已经连续驾驶了8个小时了,为了能让父亲多休息一会,秦虎决定自己开完剩下的路程。再过几十分钟,这一次的运输就要完成了,马上就可以踏上返回家乡的路程。疲倦和即将归程的兴奋同时萦绕在秦虎脑中。突然间,右前方的一辆小轿车向左并线。可是疲倦的秦虎并没有立刻减低速度,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大货车马上就要撞向小轿车的尾部。秦虎急忙向左打轮,可是超载的大货车却并没有像秦虎所想象的那样行进。顿时,秦虎的脑中乱了,手里的方向盘、脚下的油门和刹车,一切都好像变得陌生了。重重的一个撞击让他脑子里一片空白,等他回过神来,他的大货车已经停在了路边,车头方向一辆小轿车已经被撞击得变了形状,周围到处是哭声和闪烁的警灯。

  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场事故秦虎负全责。他的大货车不仅是超载,其整车制动54%不合格,而秦虎也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秦虎因交通肇事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也受到了受害者的民事起诉。

  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秦虎第一次见到了这场事故中小轿车里唯一的幸存者,民事诉讼的原告沈春晓。她是一名初中老师,年仅29岁。她是死者的妻子,另一名死者的母亲。在看守所的那么多天的苦闷与纠结远远比不上见到原告的那一瞬间心灵上的冲击。这个平时温文尔雅的女人在看见秦虎的那一刻已经发疯,从原告席上扑过来拼命地捶打秦虎,眼睛怒睁着,仿佛瞪出了血。她恩爱的丈夫,她一岁半乖巧的儿子,她再也见不到他们,再也见不到亲人了。整个世界只剩下她、一座空空荡荡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和她满腔的恨。

  法院最终判决由货车挂靠的单位和秦虎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秦虎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秦虎全家变卖了大货车和家产,债主要走了秦虎买车时还欠的债款,剩下的远远不够支付秦虎所承担的赔偿部分。而沈春晓在事故后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已经不能在学校继续担任老师了,丧失了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使拿到了一部分的赔偿,也不能解决房贷、丧葬等费用。

  之后的岁月,这两家人要怎样度过呢?一家儿子身陷囹圄,背上了巨额债务的同时还背负了两条无辜的生命;一家夫死子亡,内心的痛楚已经使得其精神崩溃。幸福对于这两家人来说曾经都是那么的近,而现在,它远得再也看不到了。

  一审宣判后,秦虎没有提出上诉。他只希望自己早日出狱,用自己的一切努力,去弥补这场车祸带来的损失,为了父母,也为了沈老师。

  最凶狠的道路杀手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在谈到秦虎大货车交通肇事时,首先引用了著名的海恩法则。

  昌平位于北京地区西北部,与延庆、门头沟相邻,是河北、东北、山西、内蒙古大货车进入北京的必经之路。因此,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因大货车肇事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了很大的比例。专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供了一组数字:2008年,该院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143件,其中,涉及大货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就有92件。而截至今年的8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572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就有51起案件涉及大货车。而法院刑庭2008年审结的159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大货车肇事案件有15件。这一百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共造成36人死亡、29人残疾、100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多万元。正当陈文洁庭长介绍情况的时候,又有5个大货车交通肇事案件被移送过来。

  2008年8月14日晚,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在昌平区110新线上演。一张鲜活的笑脸永远的消失了,另外3名重伤者之一经过19天的抢救也未能挽留宝贵的生命。而这一切都是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相撞造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整车制动力不合格并且司机还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如果这辆牵引车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其制动力符合要求并且司机能够注意驾驶时间、保证休息,也许这样的后果就不会发生。最终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对远行亲人的期盼变成了手里的50余万元钱,这彻心彻骨的痛如何能够轻易平复。

  “目前,由于北京市交通运输中心的地位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大货车在北京市内道路上行驶。大货车因其车型庞大、载货后自重大、难以控制等原因,成为了道路上交通事故的高发群体,而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成为最凶狠的道路杀手。”

  祸不单行的赔偿难

  而大货车交通肇事赔偿款往往无法落实,已经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的重点。是什么原因导致大货车交通赔偿执行难呢?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崔亮法官指出,在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一般是由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来分担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损失。在大货车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正是这三个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导致了赔偿案件执行难。

  首先是肇事司机执行难。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大货车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货车是外地车辆。很多肇事司机像秦虎一样,是为了谋求生计而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于他人,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往往也是受害者,伤残者比较多。自己不但丧失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有的甚至被判处刑罚,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与之相对比的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及伤残的较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这些赔偿款对于这些司机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

  其次是车主执行难。大货车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很复杂,有的是雇佣关系,有的是借用关系,还有的是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等多方人员。由于目前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在一些交通赔偿案件中,依照行车本上肇事车辆挂靠的单位地址,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法官联系当地经过查询,发现登记的办公地址根本不存在。像类似的挂靠单位地址不明确而导致执行难的情况在交通赔偿案件中非常常见。对于找不到挂靠单位的,法院只能公告后缺席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依然是因为无法联系,导致执行案件一拖再拖。

  最后是对保险理赔款的执行难。由于经常出现投保时车主与肇事时实际车主不一致,保险公司赔偿手续复杂、程序烦琐、理赔时间过长。而有的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理赔时间、扣减理赔费用以及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案件执行难。昌平区人民法院一位执行法官对此深有体会,他说,在北京到保险公司理赔,只需要交给保险公司责任认定书、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保险公司就可以很快办好理赔手续。而外地的保险公司经常找各种借口拒绝赔付。遇到这种情况,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委托执行,这样的委托执行案件往往不了了之。

  对于无法执行的交通赔偿案件,拍卖肇事大货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很多事故车辆被公安机关暂扣或被民事审理时查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车辆由于受损严重、存放时间较长等原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大多是做工作让申请人接受车辆抵债。由于停放时间太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提走的情况。

  突破之道

  这些涉及大货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一些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允许大货车挂靠在其名下,还有部分地区作出此类规定,要求大货车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但是,被挂靠企业在收取了一定费用后往往对车辆和驾驶人员没有进行管理。大货车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登记车主大多对于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对车辆的运营情况及车辆的基本状况并不了解,有的大货车甚至存在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问题。一旦大货车发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会因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投保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而与实际车主一起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因为与大货车存在经济利益也将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些被挂靠企业对每辆大货车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一般仅有几百元或几千元,但一旦发生事故,被挂靠企业要承担高于其收取费用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一般也是司机的雇主,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车辆的安全检查和司机的身体状况,一味的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不仅酿成了车毁人伤的惨剧,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担高额的经济赔偿,得不偿失。

  陈文洁庭长认为,在车辆管理方面,有关部门要规范车辆登记制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减少直至消灭大货车挂靠情况和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使车辆的所有人加强对车辆的控制、养护,另一方面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明确责任主体,利于受侵害人的求偿;被挂靠企业不能只是一味的收钱了之,应当切实行使管理责任,定期检查车辆,对大货车的使用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履行职责;大货车的车主也要对其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车的核重装载货物,保证驾驶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定期为司机进行体检;作为大货车的驾驶人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车辆的危险性,应该更加严格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同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提高对于大货车的注意,尽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确保安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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