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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问题车当新车卖!4S店不能说的秘密

 mxb08 2015-07-26


△ 《每周质量报告》视频:新车疑云

  几十年前,当小轿车刚刚进入家庭的时侯,法律界曾经热烈的讨论,汽车算不算消费品,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家庭购买轿车。在随后我国家用轿车迅速普及的几十年里,虽然家用轿车是不是消费品不再是个问题了,但在家用轿车的消费维权方面,消费者一方一直处于明显弱势,当然这也与我国汽车工业还处于新兴阶段有一定的关系。下面我们要给您讲述的这个案例很不寻常,有专家称之为“此案让消费者清楚地明白了汽车消费的司法防护线”,有车的、即将买车或者关注汽车消费的观众朋友,一起来看央视记者的调查。

  新车维修发现补过漆 销售人员推诿耍赖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女士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却被告知,她的车曾经补过漆。


  对汽修店师傅的说法,刘女士半信半疑,带着疑问,她当即找到安斯达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这名经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刘女士自己补了漆。这让刘女士感到十分气愤,认为4S店是想耍赖。而刘女士的维权也陷入了僵局。

  退车要求遭拒 调解失败走上诉讼之路

  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前往山东省消协进行投诉求助,消协工作人员提供的专业建议,让刘女士看到一丝解决的希望。

  据了解,汽车等大件商品,其技术含量对一般消费者来说比较高,专业性较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或说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随后,刘女士与4S店负责人一起来到济宁市消协进行调解。不过,对于刘女士提出的退车要求,4S店表示拒绝,最终消协的调解宣告失败。而在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均告失败后,刘女士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免费首保被指过期 车主信息竟另有他人

  就在提起诉讼后等待法院审理期间,刘女士又遇到了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按合同约定,菲亚特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刘女士提车不到5个月的时候,她把车送往济南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然而,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根据工作人员出示给刘女士的一份维修合同书显示,这辆车的车主名字并不是刘女士,而是王某,销售日期为1月28日。


  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从济宁安斯达4S店买的新车,可济南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面对如此蹊跷的事情,济南的4S店在跟菲亚特总部取得联系之后,很快就给刘女士的新车做了免费首保。

  真相大白!新车原是翻新问题车

  新车虽然做了免费首保,但无论是4S店还是菲亚特总部都没有对刘女士心中的疑问做出正面回答。只有一位李姓经理告诉刘女士,“车主另有他人”是随便找了个人做的虚出库,为了完成业绩。

  面对这样的解释,刘女士将信将疑。于是,她根据济南4S店记载的车主联系方式,找到了那位王姓车主。

  王某告诉刘女士,这辆车的确是他于1月份从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购买的,当时,他也发现了车被二次喷漆过,且还有一些小毛病,所以把车退了。


  随后,刘女士还拨通了菲亚特总部公司的客服热线,对自己所购车辆的信息进行了解,而客服人员也确认了相关信息。

  原来,这辆所谓的新车,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卖给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卖给了刘女士,且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刘女士认为,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4S店因服务欺诈被告上法庭 索要三倍赔偿

  律师告诉刘女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为这个原因,2014年8月,刘女士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最主要焦点是,刘女士购买的车辆是否有维修和销售历史。针对刘女士的诉讼理由,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解说,自己交付给刘女士的车辆完好且经过了刘女士验收,不存在刘女士所说补漆情形。

  4S店说法:

  之前王某虽然预定过该车,但因为王某没有交付车款,也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这台车给王某,所以刘女士购买的新车,既没有维修史,也不存在二次销售,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定:4S店构成销售欺诈 退车赔款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销售给王某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刘女士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同,认为原审法院在王某没有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涉案车辆曾经销售给王某,缺乏有力合法的证据;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因此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刘女士一审诉讼请求。

  2015年7月 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来讲,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惩罚性赔偿震慑商家 激励消费者勇于维权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在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刘女士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出售过,同时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了是否维修过的争议,最终认定经销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家用汽车达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仅山东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据统计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

  法律专家指出,此次判决能够激励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相应纠纷,并震慑商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遏制商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一案例值得汽车消费者、厂家和销售商各方思考。

  


来源/央视新闻

本期监制/许强 杨继红 主编/张鸥

编辑/张省

人心要古,车不能古。心明眼亮,理通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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