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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竟是二手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神州国土 2015-08-23
“新车”竟是二手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专家认为,4S店隐瞒真相,销售“翻新”车,构成销售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
卢金增 晋森 张亚宁 刘彦彦

孙桂芳

刘磊

    门诊问题:

    买来的“新车”竟是二手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门诊专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孙桂芳

    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

    专家观点:

    ◇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曾经销售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汽车销售活动中,经销商并不存在恶意欺诈,很多时候其本身也不知情,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刘潇(化名)将车退回,被告4S店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给刘潇,同时赔偿38.4万元。家用轿车“退一赔三”案迅速引起媒体、汽车销售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2014年5月7日,济宁市民刘潇在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的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就在刘潇提车40多天时,该车意外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维修车辆时,刘潇被告知这辆“新车”竟然“补过漆”。随后,刘潇带着疑问找到4S店销售人员反复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刘潇“补了漆”。由于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刘潇将4S店告上法庭。案件还没审理,刘潇又遇到了生气的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11月3日,她把车开到省城济南的同类型号汽车4S店进行“首保”,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已过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7日买的新车,可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刘潇根据4S店记载车主王某的联系方式,拨通电话,对方答复,这车的确在1月28日卖给过他,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给退了。这下刘潇全明白了,自己买的“新车”居然是一辆二手车,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

    对隐瞒真相行为如何定性

    记者:隐瞒汽车曾被销售的事实,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孙桂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刘潇提供的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车的瑕疵就是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现的,按照法律规定,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条渠道,其中一条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判定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且是终审判决,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很大。 

    刘磊: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去年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先规定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一修改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旨在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规范经营的义务。 

    销售欺诈如何举证 

    记者:仅凭消费者举证,法院是否可以认定欺诈成立? 

    孙桂芳:为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消费者2014年5月7日购买汽车,后发现该车维修过,同年11月3日发现该车曾存在销售记录,时间恰好在6个月内,故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和该车的维修记录没有关系,也没有二次销售。经营者无法举证,法院因此裁定欺诈成立。 

    刘磊:可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消费者胜诉的一大关键,销售欺诈确定后,判决“退一赔三”就顺理成章了。这起判决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亮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一是欺诈惩罚性赔偿,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经典的判决。以前,在涉及汽车、房地产之类的高价商品欺诈时,法院一般很少判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金额较大,怕经营者不满。近年来,此类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多了起来,说明法院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 

    如何降低消费欺诈风险 

    记者: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孙桂芳:据了解,目前我国家用汽车达几亿辆,汽车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仅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但因为质量问题获得“退一赔三”的仅刘潇一例。作为消费者,刘潇及时保留掌握了车辆曾经补漆的图片和录音等证据,再结合该车曾经销售给其他人的存档记录,从而有力地证明了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刘潇是个有心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充分了解所要购买商品的信息,仔细检查,并尽量让经营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商品资料,有效地保存好购买商品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一些宣传、承诺材料),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作为商家,如何降低消费欺诈风险? 

    刘磊:我们在对家用轿车销售市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感到欣喜的同时,再来关注问题的另一面,即汽车经销商如何避免欺诈风险。在实际的汽车销售活动中,经销商恶意欺诈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很多时候经销商本身也不知情,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我曾连续十几年担任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商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很多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消费纠纷。在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也曾专门出具法律意见,提示企业涉嫌消费欺诈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并提出包括加强进货检验、交车检验等在内的管理,以降低消费欺诈风险。企业也意识到这种风险,但是认为很难避免,甚至认为在消费欺诈这个问题上,汽车销售商是弱势群体,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扛着。我认为,从上游看,制造商在与经销商的关系中处于强势,经销商很难在进货时对每台车进行从内到外的专业检验,时间与成本都不允许。很多情况下,汽车的隐蔽瑕疵是在上游导致的,经销商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后,基于市场地位和举证困难,很难向制造商进行追偿。往下游看,家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根本不可能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和全面的检验。 

    解决这一问题,我觉得投责任保险将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当经销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可以转移经销商的赔偿风险。当然,经销商恶意欺诈的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行业组织可以积极促进这项保险业务的开展,以促进家用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 

    孙桂芳: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汽车销售欺诈作出的“退一赔三”判决,是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一个十分典型且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这一判决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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