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育督导渐进

 jysbwsw 2015-07-26

10月22日,《教育督导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全文公布。


现有的教育督导虽然挂有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牌子,但“督导团”、“督导办”都是教育部门内的一个机构。由于是部门内监督机构,所以,无法对同级政府以及下级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同时,监督自己也成了一定的问题。因为这种监督和教育决策、执行部门,同属于一个教育部门,或者是一个教育领导管,往往监督到自己身上就对问题轻描淡写,或者在内部消化,往往不了了之。


教育部一位有关人士介绍,教育部“督导办”曾仅有八人,四个厅级干部、四个处级干部,干活时还要向外面借调。“无论对内还是对外的监督,都处于缺专家、少经费的状态,往往只是走形式



如何把教育督导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本次《条例》的公布,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决策层在一定程度上试图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属性——“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这样的规定,改变了当下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属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开展教育督导无异于“下属监督上级”的悖论。


机构的独立,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问责的“刚性”。


《条例》中亦明确提出,教育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更提及“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此,有专家表示,《条例》的颁布,体现了教育领域“管办分离”的体制改革思路。


其实,据本报记者了解,在《条例》制定的前期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一种声音要求体制改革走得“更远一些”:国家从上到下建立起一个与教育决策、执行部门互相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教育督导局”,并将之教育部门独立出来。


具体而言,就是把现有各级教育督导团转移到教育监督局,转移监督体系,对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体系;同时,建立起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监督体系,建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创新机制,建立教育监督报告制度。


不过,这样激进的改革路线,显然与当下中国教育改革复杂局面不相匹配。最终,渐进性的改革成决策层的务实选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