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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茸图书馆 2022-06-05 发布于安徽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 首次明确同级督政

记者5月31日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于6月1日起实施,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6章32条,首次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

据介绍,过去教育督政一般只面向下级政府,很少实施同级督政,督政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和束缚。《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条例》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相较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的规定,我省从时间和频次上进一步加强,便于及时发现市县政府在教育履职中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做好整改,切实履行好各项教育职责任务。

《条例》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以更好地回应民生关切。广受社会关注的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热点问题都被纳入督导。尤其是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都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各地还应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基础,从法律层面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合肥在线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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