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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儿童的管教与惩罚

 brightknight 2015-07-27

72.我现在又要回到奖励与惩罚的问题上去。儿童的一切带有稚气的动作、不雅的举止,以及其他凭借时间与岁月保准可以改善的事项(这是我已经说过的),如果能免除教鞭约束之苦,现在一般的儿童所遭受的鞭打便用不着如此之多了。倘若我们再把学习读书、写字、跳舞及外语等也都列进这项特权底下,则在名正言顺的教育里面,鞭挞或暴力(Blows or Force)难以有用武之地。将这些教给他们的正当方法是使他们对你要他们去学习的东西产生兴趣,为之吸引,这样他们自然就会去发奋努力。只要儿童能受到应有的对待,上述奖惩能够谨慎地实施,同时在教导儿童的方法方面又能遵守下面提到的几条简要的规则,做到这些并非难事。

 

73.第一,儿童应学之事,决不可变成儿童的一种负担,也不应当作一种任务去强加给他们。否则哪怕他们原本喜爱那种事情,他们也会立刻感到乏味,厌恶之心油然而生,或者持漠然态度。你可以吩咐一个孩子,要他每天到了固定的时间就去抽陀螺,不管他高兴与否;你只要让抽陀螺变成他的一项任务,使他每天从早到晚都得花费许多时间,照此样子,不要多久,你看他是否就会厌恶一切游戏呢。其实,成人又何尝不是一样?儿童自己想做的事情,做起来自然兴高采烈;一旦他们发现,是成人指望他们作为一种职责去做,他们立刻就会觉得厌倦,也决不能持之以恒。儿童喜欢袒露心声,表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喜欢别人知道他们的良好举止乃是出自内发,希望人们知道他们是绝对独立的,在这种地方他们和像你这样的成人的极其自尊的心理没有两样,至于你心中怎样看待他们,则悉听尊便。

 

74.第二,因此,作为此事的结果,即使你已经使他们对于某事形成向往的心理,但当他尚未立意去做时,也应少安排他们去做。有些喜爱读书、写字、音乐之人,在某些时候对于这些东西也会感到乏味;倘若那时他再勉强自己去从事有关活动,结果无非是无目的地自寻烦恼而已。

 

儿童也是一样。成人应注意观察他们这种脾性的改变,应该小心地抓住他们资质与性向(Aptitude and Inclination)的有利时机;如果他们自己不能经常具有进取的气概,在安排他们去完成任何工作之前先要告知他们,让他们具有良好的心态。我感到对于一个考虑周到的教师来说,此事不难办到,因为他对儿童的习性已有所研究,他向儿童灌输一些适当的观念,例如,使他爱好他所从事的事务,这并无辛劳之虞。采用这种方法,便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减少许多辛劳。因为儿童兴致高涨时,学习效率要好上三倍,然而勉强或被迫去做时,就要花费双倍的时间与辛劳。如果其中的道理能受到应有的注意,儿童便可以尽情游戏,同时还有充分的时间去学习适于各种年龄所能学习的东西。不过普通的教育方法对于这些事情并不注意,而且也无法顾及。那种粗暴的教鞭纪律是建立在其他原则基础之上的,对此毫不在意,它不关心儿童的性情,也不懂得利用儿童性向的绝佳机会。

 

诚然,最为荒诞不经的事情是:一方面,强迫与鞭挞已使儿童对他所需承担的任务感到厌恶,而另一方面人们又希望儿童能自觉自愿地停止游戏,高高兴兴地去学习。其实,只要事情处理得当,不仅游戏可以作为学习之后的消遣,学习任何其他应学的事项也是同样可作为学习之后的消遣的。为此双方所耗费的劳力是相等的。儿童并不怕劳苦,因为他们原本就喜欢忙碌不休,事情有些变动及花样翻新,自然会使之欣喜不已。我们称之为游戏的事情只有一点占便宜之处,这就是游戏乃是出自儿童的自愿,为此付出的辛劳也是出于自愿(你想必知道,他们做游戏时是从不吝惜精力的);但是儿童所要学习的事项却属于强加的,他们每每被吩咐、被强迫和被驱使去做。这对于他们,无异于当头一棒,并使其心灰意冷;他们需要自由;请务必使他们去向自己的教师请教,就像他们时常向自己游戏中的伙伴请教一样,以便取代教师吩咐他们去学习,这样一来,他们就会觉得他们的学习乃是出自自愿,与做别的事情没有两样,他们就会同样高兴地去学习,而学习与各种运动、游戏也就变得没有区别了。只要根据这种方法,同时小心地采用,那么,只要是你希望他去学习的事情,都可以设法引起他的求教之心。我承认,最难对付的是第一个或最年长的孩子;不过一旦将他引上正轨,有他在前面引路,其余的孩子的教导就并非难事了,不管各个孩子的意志如何。

 

75.无可怀疑的是,儿童学习任何事情的最佳时机是他们兴致高涨、一心向往的时候;此时他们的精神既不消沉,也不会因驰心旁骛而导致别扭与厌烦;但除此之外还有两件事需要注意。

 

第一,如果这种时机没有被你留心观察到,每一次机会到来时失之交臂,或是这种时机本不常有,你不可因此就不设法使之得到改进,而任他养成一种懒散的习惯,老是心不在焉,兴趣索然。

 

第二,我们有一件重要的,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做的事是:即使他因心情不好,或是另有所好,在其他事情的学习上表现不佳,我们仍应教他养成一种自控的能力;对于某事虽然做得正起劲,但能拿得起,放得下,并不为难甚至愉快地转向其他事情;一旦得到理智或其他人的忠告指点,要能摆脱懒散的情绪,精力充沛地去做好该做的事情。

 

在孩子身上,这件事不妨一试,当儿童懒懒散散,不想做事,或是心系他物时,你可以指定一件事,要他们努力去完成。如果采用这种方法,使他的心理习惯于自作主宰,到了必要时,就能放下原有的心事或事务,去从事新的和较少兴趣的事情,既不勉强,又不烦躁,这样做较之学习拉丁语、逻辑或通常要儿童去学习的多数课程,儿童可获得更大的益处。

 

76.处在童年期的儿童与其人生的其他任何年龄阶段相比,更为活泼好动,他们只要有事可做,就很满足,至于能做些什么,他们并不介意;如果鼓励与阻遏的力量相当,跳舞与跳房子对他们都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在让他们学习的问题上,我们能观察到的巨大而惟一的障碍是,将事情当作他们的任务,吩咐他们去做,他们在有关问题上遭到羞辱与责骂,做事时战战兢兢,忧心忡忡;或者他们原本愿做,可是要他们做得太久,使他们感到十分疲倦;这些做法过于侵占了他们所极端重视的、固有的自由。就一般的游戏而言,它给了儿童真正的享受与快乐,究其原因,全是自由之故。情况一旦改变,你就会发现,他们将迅速改做其他的事情;尤其是他们看见了为其所尊重、所自愧不如的人的榜样时更是如此。倘若他们看见别人所做的事,被暗示是年龄较大与地位较高的人的特权;那么,野心与希望上进,希望与那些地位在上者并驾齐驱的愿望就可以促使他们去工作,去精神抖擞地、快乐地前进;这是他们自己的欲望所发动的快乐。用这种方式,他们享受了心爱的自由的乐趣,这对他们是一种不小的鼓励。此外我觉得,若能在名誉方面再给予满足,其他的促使他们执著用功的鞭策便并非必要了。我承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初是需要忍耐、技巧、温和、关注以及小心谨慎的。不过,如果不需要淘神费力,你又何必去请一位教师呢?这一目标达到后,其余的一切就会水到渠成,较之任何严厉与专制的管教来得更加容易。我觉得做到这一点并非难事;只要儿童的眼前没有不良榜样,的确不会太难。我理解的巨大的危险只是来自仆人、顽童,或是佞徒、愚人,他们一方面自己就在儿童面前树立人品拙劣的不良榜样,另一方面又将儿童决不应当立即得到的两样东西提供给他们,从而使儿童陷入沉沦;这两样东西我指的是邪恶的快乐及赞誉(vicious Pleasures and Commendation)。

 

77.由于儿童应很少通过鞭挞去纠正错误,所以我感到,斥责过多,尤其是盛怒之下的呵斥,其结果几乎也和体罚是同样的败笔。它会降低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威望,同时减少孩子对父母的尊敬;因为你想必记得,他们很小就能辨别盛怒与理智(Passionate and Reason)了;他们不能不尊重来自后者的决定,同时很快地变得轻视来自前者的声音;即使盛怒可以短暂慑服他们,但这种慑服的力量很快就会消失;对于这种缺乏理智支撑,虚张声势的稻草人(Scarecrows,他们出自自然地会去小觑。儿童只有在做了邪恶的事情时(这在他们幼小时期极为罕见),才值得父母去加以制裁,倘若他们犯了错误,只消给点眼色或摇摇头就可以改正过来;如果有时必须责备几句,父母的态度也应严肃、和蔼而又庄重,只须说明他们的过失为何不好,或为什么是不适宜的行为,不可匆匆斥责一番了事;因为这会使他难以弄清,你之所以生气,到底是冲着他这个人来还是冲着他的错误来。盛怒之下的呵斥常常不免混杂一些粗暴不雅的言词,结果还有一宗更大的坏处,就是等于将它们教给了儿童,而且许可儿童去说;因为这些骂人的话是从父母或师长这些具有崇高威望的人那里学得,因此儿童一旦应用到别人头上时,就会毫无羞愧或顾虑可言。

 

78.说到这里,我预料会有人出来反对,他们会说,儿童犯了错误,你既不赞成打,又不主张骂,那你还有计可施吗?这样做不就等于将约束一切混乱的缰绳束之高阁吗?其实,只要我们从一开始就能采用正当的方法去训练儿童的心理,遵照前面所讲的措施,在他们心中植入尊敬父母的情感,事情是不致如此的。因为经过不断的观察以后,我们就会发现,儿童遭受鞭挞时,如果鞭挞的实效仅仅只是对鞭挞本身的恐惧或者鞭挞所施加于肉体的痛苦,则鞭挞实在是乏善可称。因为痛苦消失得很快,儿童对它的记忆也会同时忘却。

 

不过我细细想来,觉得有一种过失──仅仅一种过失,儿童是应遭受鞭挞的,这就是顽梗或者反抗(Obstinacy or Rebellion)。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也主张在可能的范围之内,将鞭挞所给予的羞辱──而不是痛苦,作为惩罚的主要部分。惟有使他们由于做错了事和值得被打而感到羞愧,才是真正德行上的制裁。倘若儿童被打但却不感到耻辱,那么鞭挞所产生的痛苦容易消逝及被置诸脑后,很快就变得并不可怕了。据我所知,有一个出身上流社会的孩子,有一种莫名的恐惧,就是怕被人脱掉鞋子,正和别的孩子畏惧教鞭高悬于顶一样。依本人之见,脱掉鞋子这类惩罚比鞭挞要好;因为如果你愿他们具有一种真正坦诚的性情,他们惧怕的应是羞于犯错以及随之而来的羞辱,而不是痛苦。但倔强(Stubbornness)与顽梗(obstinate Disobedience)是应诉诸强力与鞭挞加以克服的;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良方。

 

无论是什么特别行动,如果你已吩咐他去做或严禁涉足,你便需亲眼目睹他服从不可,在有关个案中,不许求饶,不准反抗。倘若你下命令,而他反抗,那种情形便成了你们相互暗地较劲,争胜负、斗输赢的局面,这时你便非赢不可;如果你使过眼色,或者发过话语,过后仍未奏效,那时就不惜动用鞭挞;除非从此之后,你有意听命于令郎去过日子。

 

我认识一位母亲,为人精明、友善。有一次,她的小女儿从保姆那里回来,在一件极容易办到,属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上与她顶撞,这位母亲在那天早上一连将女儿打了8次,才算制服了女儿的嚣张气焰,并使女儿终于听命于她。倘若她早一点松手,打到第7次时,就不再打了,那么她便从此把孩子毁了;因为她的不彻底的打法,足以增强她女儿的傲气(refractoriness),使得日后极难矫正;但是这位妇女聪明地坚持下来,一直到女儿的心理被屈服,意志变顺从,亦即坚持到这种惩罚与责打的惟一目的的实现;这位母亲在第一次较量的机会中便在女儿的心目中彻底地树立了威望,从今往后,无论什么事情,她的女儿就不会不立即听命于她了。这是这位母亲第一次鞭挞女儿,我相信也会是最后一次。

 

儿童第一次遭受他们应该受到的鞭挞之苦时,非等到目的完全达到方可终止,而且还要逐渐加重,这种体罚首先应制服儿童的心理,确立父母的威信,威信一旦确立之后,便应当采取严肃而又不乏和善的态度,并永远保持下去。

 

如果我们仔细反思其中的道理,便会更为小心谨慎地使用鞭挞及教棍(Rod and Cudgel),便不再以为鞭挞是一粒颇为安全的万应灵丹,可以随处乱用了。有一点可以确信的是,鞭挞如果不能产生良好的结果,它便会引发重大的弊端;它如果不能触及儿童的心灵,使其意志变得柔顺,就可能使得肇事儿童越发顽梗;无论他因此遭受了多少痛苦,不但不思改悔,反而使他更加珍爱他所喜欢的顽梗的脾气,因为这种脾气使他这次获胜,便会使他准备再作较量,指望将来取得同样结果。所以我毫不怀疑,有许多人本来是可以变得柔顺、易驾驭的,只因惩罚不当,结果反而养成了不思悔改的习性。因为如果你在惩罚儿童时,对他暴跳如雷,好像惩罚的目的全在报复他以往所犯的过失,那么,即使你的本意是矫正他的心理,也会事与愿违。倘若儿童的过错里没有倔强的气质(sturdy humor,或者任性嚣张(wilfulness)的成分,严酷的鞭挞根本就无需采用。在改正他们因意志薄弱、疏忽善忘或是漫不经心所产生的过失时,和蔼或严肃的劝诫就足矣,他们需要求助于外力的,不过如此而已。但意志里面如果含有乖张邪恶(perversencess)的成分,如果是一种有意为之的、坚定的反抗,那么惩罚的分量是不能仅仅根据他所犯过失的大小而定的,一旦出现时,应该看他对父命的尊重与服从情况,惩罚需根据违抗程度而定;父亲的命令是永远都得严格地执行的,否则便需断续地加以鞭挞,直到鞭挞的力量触及他的心理,你能从中看出真正的忏悔、羞耻以及自愿服从的迹象为止。

 

我认为,诸如此类的事情并不像对儿童布置一项任务,一旦他们没有完成,或是做得不如人意,毫无疼爱之心地施加一通鞭挞就可摆平的。这里需要谨慎、留心、观察,还应详细考察儿童的性情,仔细衡量他们所犯的过错,之后才能如此加以惩罚。但这样做较之手里时时挥舞教鞭,将其作为管束儿童的惟一手段,岂不要高明一些?当教鞭频繁地使用在任何场合,误用、滥用,那么这个堪称最后的及有效的方法到了必须使用时,还能指望有多大效果呢?因为如果儿童每逢偶尔犯了细微的过错时,便不分缘由地挥动教鞭,那么,对这种方法还能有其他的指望吗?倘若一个性情温和、勤奋努力的少年在检索《语词索引》时出了差错,或是在抄写《诗篇》时位置不对,便被人们确信是一种有意为之的罪过,将其视为顽梗、邪恶的肇事者;这种处罚的方式又怎能在其心理上产生良好影响,使之走上正轨呢?须知这是我们惟一应当追求的目标啊!一旦心理步入正轨,你所盼望的一切就会接踵而至。

 

79.儿童的意志发生错位,如果无需改正,则不用鞭挞。至于其他所有过失,倘若心理正常,并不违抗父命或教师的管束和威信,那便只是错误而已,通常可以忽略不计,即使需要理会,也只需采用温和的劝告、指导及训诫等方法足矣,除非他们反复地、故意地忽视,证明问题在心理,他们违抗的根本原因是意志倔强之故。但是一旦出现顽梗,即公然反抗之时,我们便不能装着不知情,或是忽略,而应在它初现之际,即加以克服与控制;不过要注意的是,我们决不可弄错,我们务必认准它的确是顽梗,而非他物。

 

80.不过,既然惩罚尤其是鞭挞,应该尽量避免,我觉得这种情形还是少发生为宜。倘若儿童具有我说过的畏惧心理,在多数情形下,只要给点眼色就已足够。确实,也不能指望年幼的孩子与年长者具有同样的举止、同样的严肃、同样的勤勉。我说过,凡是适合他们年龄的即使是愚蠢及幼稚的举止,都应允许,人们尽可不加理会。粗枝大叶、无忧无虑,以及打闹逗乐本是儿童时期的特征。我认为我曾说过的严厉方法不应扩大到这种不合时宜的约束。况且儿童的年龄或性情的自然产物也不能仓促解读为顽梗不化或有意违抗。在这种不当举止方面,他们作为天然的弱者,应得到扶持,帮助他们向改过自新方向前进;那种天然的弱点经过提醒之后,即使故态复萌,也不能认为是因完全忽视之故,而立即将他们当作顽梗的孩子去对待。因意志薄弱所产生的过错固然不应忽视,但也不可不予提醒,但除非这种过错含有蓄意的成分,否则决不能夸大其词,或是给予过分尖刻的冷嘲热讽、呵斥责难;只能在时间与年龄允许的范围之内,用一种温和的手段将其导入正途。

 

通过这种方式,儿童就会明白一切失误中的主要败笔(chiefly Offensive)究竟何在,因此就会学着予以避免。这样就可以鼓励他们保持一种正当的意志;这是一件大事;他们会发现,正当的意志可使他们不至于蒙受任何重大的不快,他们其余的一切弱点都会得到教师与父母的关心和帮助,而不是生气及盛怒之下的责骂。要让儿童远离邪恶,且勿沾染邪恶的性情以及诸如此类的通常能适应他们当时所处的年龄和交往伙伴的一般行为;随着他们年龄渐长,便会逐渐变得专注及勤勉。但是你的话应永远对他们具有力量及威信,如果有时在某一场合,你吩咐他停止干某事(即使是孩子气的举动),你便一定要做到,不可让他占了上风。不过我始终主张,做父亲的人,在有关个案中,除了儿童做事有流于恶习的倾向外,最好少行使权力,少下达命令。除此之外,我觉得还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制服这些恶习,只要你能使孩子服从你的意志,则在大多数场合,温和地据理说服,效果必定更佳。

 

81.我一提到对待孩子也要说理,人们也许会感到不解;但我却不能不认定这应是对待他们的真正方式。儿童一到使用语言之日,就是明了道理之时;如果我的观察不错,儿童之希望被看作是具有理性的生物,远比人们通常想象的年龄为早。他们这种自负的态度应当得到珍惜,我们也应尽量利用这种态度,将其作为支配儿童的重要工具。

 

不过我之所谓说理,必须以适合儿童的能力及理解力为限,不可引作他用。谁都知道,不可把一个3岁或7岁的孩子当作大人那样去和他辩论。长篇大论的说教和哲学意味甚浓的推理,最佳效果也无非是使儿童感到惊奇与迷惑而已,并不能提供真正的教导。我之所谓应以理性看待他们,其意是,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儿童时,态度务必镇静,要使他们感到你的做法是合理的,对他们是有益且必须的;要使他们感到,你之所以吩咐或禁止他们去做某件事,并非出自心血来潮或胡思乱想。这是他们可以理解的;我认为,无论对于应在他们身上激发的德行,还是应远离的过错,无不可以用道理说服;不过所说的道理应符合他们的年龄及理解力,同时应以极少的简明扼要的措辞表达。至于责任的基础及是非的根源,对于那些不习惯于从通行的见解中抽象出自己思想的成人,打进他们的心扉也决非易事,至于儿童就更难了解虚无飘渺原理的推论了。冗长的演绎实难打动他们。倘若要用道理达到目的,那种道理便须明白流畅,符合他们的思想水平,而且应该能够(如果我能这样说的话)被接触到和被感觉到方可。不过,若是他们的年龄、性情以及性向(Inclinations)能被充分考虑,这种可以说服他们的动力绝非难觅。倘若他们犯了任何值得注意的过错,而又缺乏其他特殊的动力可以利用,有一种方法常常可使他们醒悟,并有力量去阻止那种过错的发生,这就是使他们知道那种过错会使他们贻笑大方,蒙受羞辱,失掉你的欢心。

 

82.然而在各种教导儿童以及培养其礼貌风度的方法中,最简单易行且富有成效的方法是:将儿童应作出或避免作出的事情的榜样放到他们跟前。在他们知识所及的个人实践上,一旦你向他们展示了他们所熟知的人的榜样,同时说明这些榜样为何美丽或丑恶,那种吸引或是阻遏他们去模仿的力量将比任何可为他们提供的说教都要大。当你指导他们去观察,在其实践中比较这种或那种品质孰优孰劣时,用言语开导去使他们明白何为德行,何为邪恶,不如使他们看到别人的行动。采用这种观察他人榜样的方式,儿童在许多事情上,对于有良好教养所展示的风采,对不良教养所暴露的丑恶,必然懂得更清楚,印象更深刻,这是任何规则及教训都无法企及的。

 

这种方法不仅应在儿童年幼时采用,而且可以延续,只要他们处在他人的教导或指导之下时;不仅如此,我还感到,为人父者只要觉得合适,无论何时,他都可将此法当作一个最好的办法,去矫正他希望在他儿子身上更改的事项;与榜样相比,没有任何事情能这么温和而又深入地打动人的心扉。儿童无论忽略或沉溺于什么坏事,一旦目睹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他们是不会不厌恶、不惭愧的。

 

83.关于鞭挞,人们也许会有疑问,当它作为最后的矫治手段不能不用时,应在何时执行,应由谁去执行,父母是否应亲自鞭打孩子呢?能否在儿童犯错的当时,有关情景还历历在目之时,趁热打铁地去立刻执行呢?

 

关于第一点,我不主张在孩子犯错的当时立刻执行,因为担心激情混杂其中;倘若父母感情用事,那时即使鞭挞超过了应有的分量,仍难以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为我们感情用事,即使孩子也能分辨出来。但我在前面说过,凡是从父母的理智出发,镇定自若地加以处理的事情,就能发挥最大的功效;孩子是不会不对此加以区分的。

 

其次,如果你有一个做事缜密的仆人,可以承担鞭挞之责,同时你家里又有管教孩子的地点(因为如果你请得起教师,想必一定有这样的地点),我主张最明智的做法是:鞭挞的指令应由父母发出,鞭挞时父母也要在场监视,不过最好由别人直接去执行鞭挞;这样一来,父母的威信可以保留,儿童因蒙受痛苦而生的怨恨则会转向鞭挞的执行者。我认为,做父亲的人应少打儿子,除非万不得已,到了最后一步,惟有此法可用时,父亲才可亲自执行,以免他很快就遗忘了所犯的错误。

 

84.但是我在前面说过,鞭挞是矫治儿童不端行为的方法中最糟的,也是最后的一个;只有处在极端的情形之下,一切比较温和的方法都实验过且被证明无效时,才可采用;如果仔细观察便会发现,其实,鞭挞是很少用得着的。因为不难想象,一个儿童即使在某件特别的事情上,偶尔当面违抗父命,并不见得会长此以往;做父亲的不必通过专横的规则,将其绝对权力用于干涉儿童幼稚的或无关宏旨的行动,因为那些地方原本属于儿童享有自由的领地,或者用来干涉儿童的学习或进步,因为那些地方根本无需强迫;此外剩下的就只有邪恶的行为应加以制止,在这里,儿童可能桀骜不驯,所以得用鞭挞。一个人只要深思熟虑,对儿童进行合理的教育,鞭挞这种处置方法原本极少有用武之地。

 

在儿童7岁前,他们除了说谎,或者干些恶作剧(ill-natur’d Tricks)外,还会有什么邪恶,竟会在父亲直截了当予以禁止之后反复重犯,以致被视为顽梗不化,须遭到鞭挞呢?倘若儿童表现了任何邪恶的倾向,端倪初现,你就能正当地加以处理,开始是向他表示你的惊愕,以后如果再次出现,那时父亲、教师以及一切周边亲近的人,都对他正言厉色,以示异议、责难,同时用上面已提及的对待名誉扫地者的办法去对待他;一直坚持到他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感到羞愧时为止;我认为这样一来,其他的矫治就用不着了,鞭挞也失去了使用的机会。此类体罚之所以不能不被采用,通常都是由于以往过于纵容,或是疏于管教之故。如果邪恶的倾向一开始就受到关注,儿童刚做了不规矩的事情,就能采用较温和的方法去加以矫正,我们每次所须对付的缺点很少会超过一种以上;那时我们便可轻易地去加以克服了,无需兴师动众,也不用鞭挞那样的粗暴纪律。这样一来,只要它们露头,就可以一个一个地悉数铲除,不留丝毫曾经存在的痕迹或记忆。但是我们如果对小家伙一味纵容、迎合,让他们的过失滋生蔓延,直到根深蒂固,枝繁叶茂,其瑕疵使我们自己也感到羞愧不安之时,才不得不加以犁耙,那时锄铲必须深入根部;而且即使用尽气力,使出浑身解数,都不容易清除野草蔓生的苗地,重新得到对果实的希望,来酬答我们的季节性的辛劳了。

 

85.这种程序如被遵循,则父子双方都可摆脱由那些重复的训诫,以及可做某事、不可做某事的繁杂的规则而来的重重麻烦。因为我认为,对于导向邪恶习惯的行动(这才是父亲应施加其权威,发出指令性意见的地方),在尚未发现儿童犯错以前不必加以禁止。因为不合时宜的禁止,即使不产生更坏的结果,至少也无异于告诉儿童,使他们知道那些过错自己可能会犯,而且是允许的;其实,这种过失儿童若是完全不知,反而更为安全。我已说过,阻遏这种过失的最佳方法是:在他们这种具有邪恶倾向的行为刚一露头时,立即向他表示诧异和惊愕(Wonder and Amazement)。例如,发现他第一次说谎或是干了恶作剧,最初的医治方法应是把它当作一件匪夷所思之事(strange Monstrous Matter),说实在想不到他竟然会干出这种事情,以此方式让他羞愧难当,而不再重蹈覆辙。

 

86.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这种事是会有的),说无论我感到儿童怎样容易教,羞辱及赞誉的温和方法如何有效,但事实上总是有不少儿童,若是缺少皮鞭的伺候,他们决不会自动地去读书,去学习他们所应学习的事物。我想,这里所指的恐怕不是别的,而是一般学校作为时尚所教的语文,它们从来没有尝试过别种教法──而别种教法在能引起关注之处应该去尝试。否则为什么儿童学习拉丁语及希腊语需要鞭策,而学习法语及意大利语却用不着呢?儿童学跳舞、学击剑,也无需鞭策;就算是学算术、图画等,他们也能专心致志,何尝需用鞭策;这就不能不使人怀疑到文法学校里教授的东西或者所采用的教法,实属古怪,违背自然,不适合儿童的年龄特点,致使儿童非得鞭策,不愿学习,而且即使在鞭策之下学得也极其勉强;所谓儿童对于这种种语言,非得有鞭策否则不肯学习的说法,实在是一种错误。

 

87.即使我们认定有些儿童真是漫不经心或是懒懒散散,不能采用我所主张的温和的方法去使他们学习,因为我们必须承认,各种性情的儿童在世上随处可见,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所有儿童都得用鞭挞的粗暴纪律去管理。此外,比较温和的方法在孩子身上尚未彻底尝试过之前,我们也不能作出结论,断定某个儿童不能用比较温和的方法去管束;如果这种方法真的不能够使儿童努力去做自己力所能及之事,我们对于这种顽梗行为并不会听之任之;对于这种儿童,鞭挞是一种正当的矫治;但鞭挞的方式应与通常的方式有别。对于故意疏远书本,父亲庄重、严肃地下达了命令后仍然执迷不悟,不肯去做他所能完成的事情的儿童,矫正时不可因为他没有执行任务而恨恨地打几下了事,以后他每次犯同样错误时,又去同样反复惩罚。我认为,当儿童故意的成分暴露无遗,使得鞭挞成为必然时,鞭挞应来得更沉着、更严厉一些,并且应一面鞭挞,一面训诫,直到鞭挞在心理上的印象可从儿童的面容、声调以及屈服的态度上明显地表现出来,不仅是因为感到痛苦,而且是因为对所犯错误的愧疚,并融化在真挚的悔恨中时,才可停止。倘若这种矫治的方法实施时经过适当的间隔,并且极端严厉,同时父亲始终清楚地表现出不快的样子,却未产生效果,不能改变儿童的心理,使他日后变得柔顺,那么,在此情况下,对鞭挞又有何指望可言?我们又何苦再求助于这一手段呢?如果鞭挞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它便不像是出于一位心存怜悯的朋友的善意,而是发自一个激怒难耐的敌人的狂暴了;这种惩罚徒然惹恼儿童,没有丝毫改正的希望。倘若一位父亲倒霉透顶,有了这样一个顽劣不驯的儿子,他除了为儿子祷告外,我真想不出其他的办法来。不过,我觉得在对付儿童的方法方面,如果自开始就能运用得当,那么这种儿童毕竟是极为罕见的;即使真有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也不能推此及彼,由此得出结论:这是儿童的教育通则,可以运用在那些本性比较善良,可以采用较好的方法去加以管理的儿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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