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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基金设立架构、收益分配和税务处理等若干问题简析

 昵称26194610 2015-07-29

一、平行基金的模式及架构

平行基金模式是外资PE间接落地,在中国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即在海外和国内分别募集两个规模相差不多的投资基金,分属外资PE和中国本土PE,通过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进行分配和清算。寻找目标时,两只基金同时进行投资,一般是各占投资额的50%。在平行基金模式下,国外PE在中国境外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在国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或公司。原则上,这两家基金平行存在,在法律上各自独立。但这两家基金在相互磋商,确立合作意向的基础上,共同在国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委托这家公司同时管理国内外两支基金。这种模式的操作过程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机构,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职能,负责寻找项目,审核项目,尽职审查。一旦投资项目确定,即向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同时推荐项目,申请所需投资的款额。投资后,管理公司直接参与所投项目公司的运作及管理,帮助其成长。必要时,管理公司也积极帮助所投公司进行再融资。待企业成功后,可以采取境外上市或国内上市,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顺利完成退出。(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众微信号:广深港法律智库)

平行基金的基本架构如下:

平行基金架构图

平行基金具有减少结汇限制、便利资金调配、转换投资主体和策略配置资源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资金流动限制,延缓资金投入,分享互惠交易和灵活安排退出方式等优势

二、平行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

平行基金的核心问题是境内外两只基金之间对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境内外之间的划拨与分配,尤其是境内取得的收益如何汇出境外,主要须关注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外管部门对资本项目下直接投资的管理。投资收益在两个平行基金之间的分配主要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取得收益以后,二是项目实现IPO以后。

有关投资分配的结构性安排,本所律师目前了解的方式是在境内外两只基金需在《平行基金合作协议》作出互惠安排。该安排可以解决在一个基金(“未投资基金”)由于法律限制无法与另一个基金(“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情况下每个基金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该安排可能涉及将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一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收益在未来投资即将退出的某个时间点转让给未投资基金。如此安排可以使未投资基金分享该投资的增值。但此安排之下,如何进行跨境收益划拨需要另行考虑。直接划拨,将会面临外汇管制限制,无法出境或入境。本所律师的初步所研究的方案是在《平行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境内或者境外所投项目,若是单独各自投资的情况下,在收益时进行被投资项目股权的跨境转让。但此模式,虽然理论上可行,实务中将会被我国FDI和ODI投资审批的繁冗程序所累。

有关前述《平行基金合作协议》的互惠安排,仍有必要进行一步探寻在实务中的有效操作方案。

三、平行基金的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如平行基金设立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其税务问题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境外的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需要交纳中国境内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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