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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健康99 2015-07-29

  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渐趋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也是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及工商局指定的国有、集体产权、行政资产、金融资产唯一合法交易机构,中心在完善国有产权转让“阳光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中,建立自治区www.nmcqjy.com多层次资本市场网络信息化应用平台,进一步健全公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单项资产、闲置资产和经营权转让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提高资产变现率和透明度。同时,努力拓展交易领域、创新交易品种,致力于打造自治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平台。通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挂牌转让平台,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未上市股份制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转让。进而,为我区逐步搭建初级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区域资本市场建设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为更好地与社会各界共同学习、理解、实践并运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好国有资产,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认真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政策解读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如下九个方面进行要点解读:

  一、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安建指出,对国有资产的一种划分方式是经营类国有资产、资源类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而从立法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来看,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也适用于本部法律。

  四、强调国有资产转让原则,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由于缺少行业基本法支持,我国有些地方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而且国资法同时还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等细节问题。这既是对产权交易市场从事具体工作的要求,也是对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国资法的出台不但推进我国产权市场向更高水平、更规范操作、更具延展性空间的方向发展,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阐述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五、国资出资人选择

  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选择上,第二章第十一条仍然规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业界专家指出,国资管理仍然为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管一块的原规定没有改变。

  六、金融资产被纳入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监管,但考虑到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特殊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将金融类国有资产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又考虑到其监管的特殊性,在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同时,还要适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七、国家出资企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企业: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所称的国有资本控股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是一致的。

  四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无论其份额的高低,本质上都是国家的出资,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这几类企业,出资人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国有资本在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所占份额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形式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八、关于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情形。《国资法》所说的改制与我们现在说的改制有点不同,分为三个部分: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对企业改制的要求。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九、法律责任 

  本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专家指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追查制度,即便是已经完成交易的项目也要接受审查,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则视为无效。

  通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内容的要点解读,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已将《企业国资法》列入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采取各种方式和有效手段,广泛深入学习并贯彻实践《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学习实践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注重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为我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产权关系,增强企业活力,提升经济效益,建立区域资本市场等方面作好专业化市场服务。(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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