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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刘刘4615 2015-07-3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之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81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这就是说,只有直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级代理)才能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代理人(包括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的,如果与委托方(货主,下同)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委托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开具适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承租方出售资产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4.地方政府通过机场转付给航空公司的航线补贴应否征收增值税?

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本地机场航线数量,委托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线经营补贴合同或协议,对航空公司给予航线补贴,并通过机场转付,属于航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价外费用,不属于机场实现的销售额,机场不予申报缴纳增值税。

5.为发挥规模优势,提高经营效率,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广告、参展、咨询、委托研发等服务,由企业集团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代各成员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各受益的成员企业承担的有关服务购买费用,企业集团公司可否向各受益成员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代各成员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向各受益成员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联运代理服务(一级代理),如何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联运代理服务(一级代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扣除境内段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境外段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的规定执行。

7.非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业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六项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发行服务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非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业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规定,20141120161231,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执行文件,基层国税机关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政策执行文件之前,各地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作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免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相应栏次;201411以后,已对“免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准予从“应税销售额”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间,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相对的购进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应税服务,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营改增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应税服务与传统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业务有明显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第(二)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规定不适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并附带赠送货物业务、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申报缴税?

电信运营商总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移动终端等货物、以积分兑奖形式赠送的货物,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实行“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缴、年终清算”缴纳办法;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就地申报缴税。

11.电信代维业务、监理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电信代维业务涵盖范围较广,如线路维修、设备维修等业务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房屋维修属于建筑业中修缮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属于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属于有偿工程咨询服务。因此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鉴证咨询服务”范围,电信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一种,也属于营改增“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12.电信运营商向代理商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户违约金、滞纳金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电信运营商向代理商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户违约金、滞纳金是电信运营商在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收入,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服务收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代理商向接受电信业服务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应按电信业服务征收增值税。

13.电信运营商代收水电煤气费等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电信运营商代收的水电煤气费,不属于本单位的应税收入,取得的代收手续费,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服务业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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