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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八个P2P案例案件分析、法院判决及简评,让你看透P2P网贷!

 昵称21921317 2015-08-02
P2P日报

本文为P2P日报的投稿,转载请注明来源:P2P日报(ID:p2pribao)

不注明的话 你可以试试!



作者:许彦生


一、平台爆雷后提现困难、投资人维权渠道-------------先刑后民,赶紧找警察


原告单王希诉称:被告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代公司')经营了一家名为'淘贷宝'的P2P网上平台。原告于2014年起陆续向'淘贷宝'投资现金,期间也陆续有提取现金。2014年10月28日,原告发现无法从'淘贷宝'平台提取现金。另,原告账户待收总额有456242.49元。经原告向三被告催讨,原告至今无法从'淘贷宝'平台提取所投资的款项。

被告何水系被告淘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被告黄瑶瑜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淘贷宝'及被告何水、黄瑶瑜打款,线上线下的打款记录均在'淘贷宝'平台中得以体现,提现也由被告黄瑶瑜直接汇款给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淘代公司、何水、黄瑶瑜立即偿付原告单王希借款456242.49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被告淘代公司、何水、黄瑶瑜可能涉嫌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王希的起诉

点评:基于刑事优先民事的原则,如果法院认定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所以一旦发现平台有非法集资的,马上报警才是王道。

二、法院如何定性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看平台到底是不是一开始就盘算坏点子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昌武在担任湖北中财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财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在其所经营中财时代公司的'中财在线'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开展网络借贷投资业务,采取线上和线下充值的方式,从916名投资者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239090.66元。


2013年7月,该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发生部分投资人的集中挤兑,造成公司资金短缺,公司垫付部分资金,但因有五家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致使投资人无法按时提款,上述借款资金均借给他人,且逾期未还。


被告人甘昌武于2014年1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公司发布的借款标的的年利率是24%,借款公司向其公司借款的年利率为36%;其将资金集中到其个人银行帐户后,以个人的名义借给有借款需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


江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昌武明知其作为股东的湖北中财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人甘昌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义华、吴秋虹犯诈骗罪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义华为维持其名下的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能够再生产,欠下大量债务。2013年上半年吴义华找到被告人吴秋虹,让其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吴义华通过财务公司的运作,注册成立了铜陵市华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后,吴义华由余某帮助建立了名为'华强财富'投融资P2P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于2013年9月14日正式上线经营。吴义华指使吴秋虹等人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截止2013年12月12日,该公司未返还240位投资人110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义华、吴秋虹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所犯的全部罪行。


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人吴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被告人吴秋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责令被告人吴义华、吴秋虹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千一百零九万二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秋虹不服,提出上诉。铜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


1、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吴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吴秋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原审被告人吴义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原审被告人吴秋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简单而言,如果平台确实将投资款借给他人,但资金与平台存在混同的,法院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平台通过假标吸收资金自用,法院则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三、“资金池”式平台借款违约---平台以自己名义出借一样可以合法维权


宁阳法院查明并认定,2014年10月26日,被告张军令向原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为60万元,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同日,被告张军令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现金60万,应视为原告已经交付给被告该笔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生效。

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还款额为63100元,每月23号还款,但从2014年10月26日借款至今,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6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9%,并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9%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的账户管理费,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账户管理费的约定或被告同意其公司账户管理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账户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对于平台公司以自有名义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如借条\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有合法约定的,法院可认可此类借款行为。

四、平台借款人违约后,平台投资人维权途径--平台出面与否,均不影响维权,但投资人自行维权,成本较高


奉贤区法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晓艳(出借人)和被告何国辉(借款人)于2013年12月5日通过拍来贷网站达成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各1份(居间协议另有居间方池凤公司),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期6个月(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5日,月还款本息517.65元,支付和归还借款的方式均为委托拍来贷网站将资金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付到双方的账户。若逾期还款,被告需承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居间协议约定,池凤公司作为居间方,为原、被告的借款提供资金往来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在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为准。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拍来贷账户向被告何国辉的拍来贷账户转账3,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

奉贤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何国辉通过拍来贷网站向原告王晓艳借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原、被告通过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金额均为3,000元,对该金额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利息105.80元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均不超过借款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依法支持2,500元。


黄浦区法院查明,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拥有点融网网站,出借人与借款人可通过成为该网站会员达成借贷意向。2013年8月21日,被告时静(会员号89671)通过原告网站与会员号为93046等125人达成借款意向,借贷双方根据网站提供的格式文本约定:会员号为93046等125人共计向被告时静出借资金40万元,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之后,被告刘舰、永嘉公司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时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各协议生效后,全体出借人通过原告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时静放款40万元,但时静自2014年5月26日开始逾期还款,原告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均未果。2014年7月1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被告时静己受让出借人的全部债权。鉴于被告时静拖欠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原告遂起诉来院。


判决:


1、被告时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2, 012. 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 844元及逾期利息;

2、被告刘舰、上海永嘉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时静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时静追偿。

点评:对于正常运营的平台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下,投资人的权益维护途径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2)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偿付投资人后向借款人起诉追偿。

五、委托付款、罚息计算---平台可以代办资金出借,但不得计算复利


经藁城市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0日原告卞智辉特别授权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人民币81261.30元进行管理,包括将本金打入借款人指定账号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约定好利息、借款期限及后续债权管理、债务催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诉讼至法院等行为。

2013年10月14日原告卞智辉通过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靳军彦出借81261.3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归还本金、利息共计4050.96。上述本金已通过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入被告靳军彦的账户。原告履行付款后,被告只归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446.94元,未依约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卞智辉通过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钱借给被告靳军彦,有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原告已依约履行的事实。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符合原、被告解除合同的约定,现原告卞智辉要求被告靳军彦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系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本息。根据原告委托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附件还款明细说明,推算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应当为本金的0.63%。原、被告约定的罚息为逾期支付本息应付的利息,该约定属复利计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投资人委托平台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及出借的,具有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足以佐证的,法院将认可其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在计算利息或罚息时,如相关约定被认定为复利的,则法院不予支持。

六、黑客入侵P2P,诈骗敛财---黑客技术好,法律不轻饶


鄞州区法院查明,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通过非法手段入侵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昱天财富)网站,在该网站管理平台中注册了虚假的管理员账号。


9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漏洞在该网站后台数据库中上传虚假客户信息,并为该客户充值,用自己的管理员账号通过审核。次日,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其虚假账户中的充值款至指定的银行卡,骗取该公司人民币4985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在江苏省昆山、南京等地银行的atm机上将上述赃款取出。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天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昱天财富。


经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点评:对于以黑客手段非法入侵网贷平台,如果未骗取钱财的,有可能以较轻的刑罚(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罪量刑,但一旦涉及骗取钱财的,则以诈骗罪(最高可为无期徒刑)入刑。


(作者:许彦生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 个人微信号:xiaosheng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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