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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假入职证明材料后-沈斌倜以案说法

 lgzlawyer 2015-08-03

点上方“沈斌倜”快速关注,每天一些劳动法!

作者:沈斌倜律师

沈斌倜律师提示:欢迎转载!公众号或其他媒体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沈斌倜律师。

[引言]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如实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提供签订合同所必需的真实证件材料等。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例如假的离职证明、假的毕业证书、假的工作经历等,有可能被视为采用欺诈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该劳动合同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能因此承担赔偿损失等不利法律责任。但是,一些劳动者出于对劳动法的不理解和不重视,有意或者无意提供虚假材料求职将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下面请看一封读者来信:

沈律师:你好!放假期间打扰您,很不好意思。我是从事软件技术工作的,去年8月份从广州一家大型上市软件公司离职,公司开了离职证明,之后去上海同学公司那边帮忙,后来又是从事软件外包方面工作,工作内容一直与原来一样.我从事这个岗位有4,5年了.今年6月份我在◎◎网站上看到新单位在招聘这个岗位,就投递简历,因待遇福利不太满意(不如我之前的),加上自己项目事情有点忙,还没有结束,就暂时回绝,但是那时新单位很有诚意邀我加入,劝我暂时不要考虑待遇福利之类,主要是看以后的发展空间,这个部门是新成立的,做的好马上升为主管,另外公司很有可能上市(新单位在广州领域内也是数一数二的).但是我因各种原因还是拒绝了.后来就是3个月后了,也就是9月份初,我在◎◎网站又看到他们在招聘,之前6月份拒绝他们主要考虑了下待遇福利等原因,对这家公司其实整体感觉还是不错的,何况离我家比较近,我就又去问了下,他们也记得我,920日回复我让我尽快去上班.我就于923日去新单位报道.

因我是去年8月离开原单位,公司开了一张离职证明,我自己又准备了张空白的离职证明(楼下复印那边做的,当时就为了备用而已,一点都没有想会用到),可能我们技术管理人员对于离职证明看的不是特别重要,在我理解:离职证明只是说明你在原单位工作过,没有出什么过错,为了个人发展,属于正常离职,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劳动关系的证明罢了,以后工作都不会与原单位有什么纠纷.去年搬家的时候原来那张公司开的离职证明找不到,本来想去原单位重新开一张,又觉得麻烦,我就写了备用的,最后的离职时间我犹豫了好久,也问了下周围的朋友,后来决定写20098月份.理由是:我去年原单位离职,主要是从事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兼带了总部班车车长职位,因公司很大,独立的部门有8,还有几家投资,我离职原因也主要是国内外项目减少,不想接受外派,当然项目还是有的,换部门也可以.其实到现在换部门都是可以的!!!现在技术处主管还是写了我的名字,他们可能是忘记修改了还是怎么,一直在广州,总部认识熟悉的人太多了,新员工一直到今年7,8月份报道班车线路都是咨询我的.就因为这两个原因,所以我就时间写了今年的8月份离职的..

这次去报道,我也听说新单位总部那边审核很严格,之前就有开除的(他们是完全伪造离职证明,或者是待遇之前很低说成很高,很不靠谱),进公司后我问行政经理,有没有问题,她说这几天总经理不在,要过两天说,925日傍晚,人事经理来问我了,说时间有点出入,我也承认解释了,她说再去核实一下.第二天(926),我给人事经理打电话也一直占线,我就与我们技术部经理说:如果核实要传真过去的话,我这边可以离职,我原单位还是可以转部门,我想回去了.他要我不要担心,说没有什么事情的,也算是挽留我.忐忑不安中过了一天.第三天(927)上午,我马上又去给人事经理打电话,就说如果还没有传真给原单位核实,这边又不符合你们用人标准的话,我可以离职,原单位我可以换部门,其他单位也可以去报道但是她说已经在处理了,会把结果告诉给技术部经理.

其实第二天技术部经理也没有把我的意思传达给人事经理,告诉她不用传真,我可以离职的,不管是换其他单位还是原单位换部门. \就这样,我就一直等结果,另外工作任务也分派下来了,我已经不去想这件事了,但是到930日放假前下班前半天技术部经理告诉我审核不通过,要我赶快办离职..我就问他,是什么时候告诉他结果的,他说是前两天就知道了,但是他忘记了这件事,要知道我之前都回绝了2,3家单位,我就是想在101日放假前安定下工作.我实在是太气愤了!!!有这样办事的,有这样对员工不负责的!!!

我就匆忙去办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给我,但是我现在觉得也应该给我补偿,当时没有与他说明.我申请补偿的原因是:

1.一年时间间隔的原因我早就解释了,为什么不提早与我说,要等这么多天,还放假前下班前一刻通知我离职,而且之前一直要我不要担心,我其他单位都回绝了.

2.他们辞退我的原因我还不能完全确认,记得我6月份回绝他们时,说待遇福利不太满意,他与我说是公司预算不够,我不知道现在是不是公司经济预算方面才裁我的.因为工作经验能力我是完全能胜任新单位工作的!!!还有,这次9月份让我过去上班比上次6月份谈的待遇高了1000,当然说是表现好的话才有.他们招聘我进去的时候我也看到了他们的诚心.但是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岂不是太亏了.

我的错误:离职证明看得不是很重要,时间有1年的间隔,但是我原因一开始就解释了.其他都没有什么问题.这应该也不算伪造.现在就是若补偿的话:我能申请多少???我上次办离职手续时我都没有提及这个赔偿,但是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们技术管理去找工作,一般也要3次面谈(3个星期)才能定下来,中间一次可能是笔试.我算是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工作也好几年了,一直从事这工作岗位,之前也有管理过人员,真是没有想到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说了..说的很详细,也有点罗嗦,麻烦你看完给下回复,万分谢谢!!

针对这封信,沈律师的回复是:

1、除非原单位承认你自己开出的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否则,该离职证明存在欺诈新单位的嫌疑。

2、离职证明欺诈并不一定导致你和新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无效和解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因为你的该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误解而录用你,或者因为你的这种欺诈行为被公司规章制度定性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沈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当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过,否则,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3、如果不是我说的上述两种情况,我想用人单位不能因你欺诈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用人单位辞退你应当有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辞退理由,如果您觉得不适合,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从这封信里可以看出,劳动者的不了解或者不重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用人单位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现实中,劳动者胁迫用人单位或乘用人单位之危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实属罕见,较常见的是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就是提供虚假材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工作经历等。

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过错的划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理解。笔者的理解是: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录用后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是占用了用人单位的重要岗位而导致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未能完成而造成经济损失等属于该条规定之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况。

对劳动者欺诈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这里的解除通知权,不仅仅是权利,也是用人单位一项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也即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却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录用,用人单位想要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且要明确解除理由是因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用人单位在未履行通知解除义务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支付经济赔偿金。

作者:沈斌倜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本文首发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首发表在沈斌倜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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