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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如何保证掌握的案件事实是可靠的?| 技术派

 lgzlawyer 2015-08-04

说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心理学认为说谎的本质是为了自我保护。数据统计,一个平均寿命60岁的普通人一生要说8.8万个谎言,而以辩真识伪为职业的法律人要面对的大大小小的谎言远比这个数字要多得多。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律师或者法官在通过当事人或者证人了解案情时,总会遇到对方有意无意的“美化”和隐瞒。这并不需要从道德上大加批判,而是一种人类在遇到可能不利情况时的本能自保反应,但却需要主审法官和代理律师对当事人和证人作出正确引导,也要对其所叙述的事实真伪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评判。这不仅关系到律师代理案件的风险和诉讼策略,也关系到案件胜负的结局,严重者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可以说,保证所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实真是可靠不仅是律师履行忠于当事人利益义务的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底线。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就来与您聊聊如何检验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


文/天同诉讼圈 王大莹



厘清概念:“谎言”不等于假话


首先要厘清的一个概念是“谎言”并不等于假话。逻辑真实、法律真实、主观真实,三者都具备的信息才是“实话”缺少其一,就是“假话”。谎言与假话的本质区别在于说话人的意念。说话人以为自己说的是假,无论事实是真是假,都是“谎言”说话人以为自己说的是实话,而事实上不是实话,这样的言语才是假话。说白了,如果发言者知道自己说的话不完全是真的,那就叫说谎,如果发言者不知道自己说的话不是真的,那就叫假话。我们今天讨论的对象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所做的陈述中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律师或者法官如何进行分辨。



一、万事皆有动机


不管什么形式的谎言,一定有它出现的内外因。内因就是说谎者的动机,符合情理的动机是考察发言者陈述真伪的第一步。


White Lie——善意的谎言


不为利己,意在利他的动机是善意的动机。国外心理学家所谓的“利人谎言”就是一种善意谎言。这种善意动机一种是出于爱,受益人往往是与说谎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日前的新闻报道中,女儿因为不堪忍受父亲长期家暴母亲,愤而杀人,母亲护犊心切而谎称自己才是凶手,为女儿顶包。本案母亲的谎言就是典型的出于爱的善意谎言。


还有一种情况的受益人是与说谎者毫无关系的人,但出于内心的公平善良价值观而说谎。譬如,因为怜悯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行人,旁观者故意将事故责任推给豪车司机。


善良的谎言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欺骗,在现实生活中也许还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原谅,但在法庭上依然要受到追究。因为说谎者的一厢情愿,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弄巧成拙,。譬如那个因为怜悯行人而作伪证的证人,很可能会变相鼓励行人乱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也会导致无辜司机蒙冤受屈。


Black Lie——恶意的谎言


意在误导、愚弄、侮辱、侵犯、剥夺他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动机。国外心理学家所谓的“Black Lie”就指的是一种恶意谎言。这种恶意的谎言有可能是为了自私利己,也有可能只是单纯的恶毒。


自私利己的谎言很好理解,是指为了个人的私利,不惜伤害他人的感情、危害他人的生活,宁可让其他人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比如民间借贷的债务人为了不还债务,而谎称欠款已还等等,司法中出现的大部分事实不清的问题都是因为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利己的目的没有说实话。


还有一种出于恶毒的谎言是损人不利己的典型,如捏造事实、造谣污蔑,意图伤害他人身心财产。这种恶毒来源于人心的不平、挫折、嫉妒与仇恨,是一种最令人气愤的谎言。


自我保护——中性的谎言


很多情况下,说谎并不单纯仅有善恶之分,证人出于自我保护而说谎就属于一种中性的谎言,比如很多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被媒体曝光,或者日后遭受非议,即使在报警之后也会反口称自己没有被强奸过。又或者很多证人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或者作伪证,这并非是为了获取物质或者个人利益。如果说善意的谎言会让人感动,恶意的谎言会让人愤怒,而中性的谎言就会让人原谅了。但感动和原谅并不代表肯定,律师和法官还是要不断通过对事实的挖掘还原真相。



二、行为选择是否符合逻辑


人的社会属性使得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这种社会属性让人的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这种可预测性也成为了检验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标准,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纠纷中,“理性选择理论”是法官进行真实性评判的重要依据。


关于个人行为的研究,历来都是众多社会科学的主要内容,除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又对个人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研究,韦伯将个人行为区分为四类:目的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


目的合理性


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为的取向,作出合乎理性的权衡,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法官或者律师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选择目的是否合理、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否合适来考察当事人行为的真伪。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还可以举个眼前的例子: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曾辩称,在饮水机中投放化学药品的本意是想用投毒来“整”黄洋,让同学难受。法官和律师在对事实真伪进行评价时就要看以所投化学药品的剂量、投毒的情节等来衡量“恶作剧”之说是否合理。


价值合理性


韦伯认为,“谁的行为如果不考虑预见到的后果,而只坚持其关于义务、尊严、审美、宗教律令、虔诚或`事实'的正确性的信念,并且不管对他提出的是何种要求,那么,他的行为就纯属价值理性行为。”


受价值合理性支配的行为,不计成败得失和功用效益,以道德命令、政治信念、人生理想为取舍标准。这种价值合理性在法律制度上早有体现,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情感行动


情感行动是指情感的或情绪的行动,即由于现实的感情冲动和感情状态而引起的行动。说白了就是要考察一个人的举动是否符合正常的情感支配。在药家鑫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很重要的情节就是“正常人在撞人之后因为害怕而连捅被害人六刀”,在“害怕”这种情感支配下,药家鑫的行为是不是正常的呢?他的辩解是不是真的呢?这就是法官需要考量之处。


传统行动


传统行动是一种对于习以为常的、刺激的、迟钝的、在约定俗成的态度方向上进行的反应。这里指的传统行动是以传统习惯为根据展开的社会行动,是习惯的继续和历史的沿袭。在考察商事行为时,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真实案例:当事人双方签订大型设备买卖合同。买方分期支付资金,卖方收到资金后购料生产设备。后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提议调价,未果。合同履行期界至,卖方主张货物已经生产完毕。买房主张,该大型设备需要很高的生产成本,在买方明确提议调价并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卖方自行垫资生产货物的可能性有多少呢?


三、用细节还原真相


很多说谎者都觉得自己把谎言编的天衣无缝就没有人能够发现了,其不知任何谎言都有漏洞,不然也不会有那句名言——“一句谎言需要100句谎言来圆”。如果1个人说1句谎话的难度是1,说到100句的难度就是从1乘到100了,参与的人员越多,圆谎的难度越大、越容易在细节上出破绽。我们并不是在告诫大家说谎要注重细节,而是意在强调细节是无穷的,除非是真相,谎话最终都会被拆穿。


这种细节无法列举,但有一个案例可供大家测试:

在东北的一个小镇上,某天晚上9点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警方第二天就找到了嫌疑犯,刑警立即对他进行审问。“昨天晚上9点左右你在哪?”“在河边与我女朋友谈话。”河水是由东向西流的。“你在河岸哪边坐?”“在南岸,昨天是满月,河面映出的月亮真好看。”警察说:“你说谎!罪犯就是你!”——警察为什么知道凶手是谁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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