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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是否需要资质

 中正寰宇 2015-08-05
濮阳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农村建筑工匠,从小就在当地为别人建房,现在自己组织了一建筑队,工人都没有资格证书,我们这里的其他建筑队也都没有什么证书,我最近听说农村建房需要资质,否则与房主签的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有的说农村建房不需要资质。请问,?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人员伤亡,责任该如何承担?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庆超解答:目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太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木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实践中对这些人员所签合同的效力与责任资格问题、归责原则等存有较大争议。 我个人认为,目前阶段,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把个体工匠相应资质的有无作为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据 。一般认为个体工匠资质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活动,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我认为,农村建房应考虑其特殊之处,首先,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次,虽然我国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个体工匠的资质审查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个体工匠的资质审查尚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或者虽明确了相应的机构但实际并未开展相关业务。在此情况下,如将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体工匠承担明显有悖于公平。最后,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因此,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由不具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住房时,如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与房主之间的责任划分我个人认为应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个体工匠与房主是承揽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而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如果需要个体工匠有资质,而房主明知个体工匠没有资质而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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