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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蕾,卵子与利维坦

 文野 2015-08-05
 

  央视新闻主动出面普法,说2003年国家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全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实是这么写的: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我的理解,这两条里并没有说单身女性不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冻卵。可卫生部读出了这个意思,并明确剥夺了单身女性的冻卵权。

  卫生部的解读完全是错的吗?倒也不是,因为计划生育法的字面理解可以有不同,但其微言大义的确是严控出生人口。可是,中国总和生育率实际上在1990年代就已降到人口替代水平以下,并居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国家之列。2013年“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和许多人口学家对全面放开二胎的呼吁,正是基于极低的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破坏性影响。所以卫生部的上述法规遵循的是一个有着巨大惯性但未必合乎新形势的法律。

  退一步来说,即使生育率仍然不低,政府有权利阻止单身女性冰冻自己的卵子吗?在是否生育和生育数量方面,政府权力和公民个体权利的分界在哪里?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意识到,政府直接干预公民避孕和生育数量是个相当晚近的发明。如,1959年时,有人建议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资助需要控制人口的国家,艾拒绝了,理由是这不是政府的责任。虽然在接下来的20年间,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推动本国开展了计划生育,但像中国政府这样通过立法严厉限制生育数量的,差不多只有中国独一份。换言之,中国计生史实际上是政府权力扩展、公民个体生育权缩小的过程。

  那么,是否政府权力应该从生育中完全退出、将其留给家庭决定呢?但,家庭成员的权力分配并非均等,所以仍需要国家以宪法为准绳,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不过,在制定计划生育法、辅助生殖技术法等具体法规时,必须遵守宪法。如,宪法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条文实际上承认了生育和婚姻可以分离,那计划生育法和辅助生育技术法规等就不能强制生育和婚姻捆绑。换言之,政府权力的扩张必须是受限制的,而且,宪法和其它法律也需要在与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充分讨论磋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徐静蕾们冰冻卵子的行为和需求,表明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在变化。1、婚姻和生育在分离,既有徐静蕾那样有稳定男友但又坚持不婚者,也有渴望婚育但难以找到合适配偶者。2、人们更加看重婚姻的质量,宁缺毋滥;而且亲密伴侣关系正在多元化,婚姻并非一定优于同居等其它亲密关系。3、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与是否父母双全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至少一位成年人充分地关爱儿童。

  实际上,北欧早已开始了这些实践。如,瑞典政府通过1987年颁布的《同居者法案》和《同性恋同居法案》、1994年的《伴侣登记法案》、2009年的《家庭法》等法律,对各种亲密伴侣关系和家庭关系平等对待。为了儿童利益最大化,有权获得监护人的足够照顾,瑞典从1974年开始,在每个孩子满8岁之前,不管孩子是由父母亲生还是收养,也不论父母是异性还是同性伴侣关系、结婚与否、单身与否,其监护人可有480天的育儿假,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带薪的。正是由于各种亲密伴侣关系和育儿关系均被平等对待,育儿劳动得到法律和经济上的承认,所以瑞典儿童从小就生活于多元家庭中,并感受着监护人的足够关爱。截止2014年底,每100名0-17岁瑞典儿童中,48人生活于注册婚姻家庭内,23人生活于同居家庭中,18人与单亲生活在一起,11人生活于其它家庭中。

  徐静蕾们的冻卵,这其实是政府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边界的一个磋商调整机会,如何使利维坦这头巨兽保护人而非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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