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的辩词(10):工作时突发疾病与工伤之辨

 余文唐 2015-08-06

我的辩词(10):自身疾病与工伤之辨

案情简介】:2014718,无锡BL公司为其职工朱某某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朱某某于2014628上夜班至晚上10点左右,因觉身体不适,要求请假回家,经车间主任核实,发现其精神状态非常不好,遂叫出租车将朱某某送至S医院,因S院夜里没有手术医生,随后立刻由120急救车将朱某某转至101医院,经诊治,诊断朱某某为脑出血。2014731,某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朱某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脑出血是每天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强度大、条件简陋、缺乏起码的医疗保健等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的辩词】:1)构成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符合三个要素的构成还必须有主客体的存在,如果说客体是伤害的部位的话,主体就是“事故”或者“意外伤害”,再或者“职业伤害”,而本案中,朱某某的“脑出血”,没有因工的“主体”存在;2)如果是因为高温导致的中暑根据现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原告的病例并非中暑;3)虽然本案由原告所在的BL公司申请的工伤,但是这仅仅反映了原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认同,工伤认定是行政职权,不是公司行为,所以即便公司认可工伤,也不必然就是工伤;4)原告在庭上提出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7[1]的规定认定工伤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可以将原告的情形纳入工伤的规定;5)参保与否与工伤与否没有任何联系,本案第三人(BL公司)虽然未为职工参保,但是不影响原告依法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障,但此与本案的行政诉讼无关。

庭下探讨[2]】本案原告出庭的代理人是原告的妻子,文化程度不高,鉴于丈夫病后生活难以自理的情况,在庭上不时情绪激动、反应强烈。面对这样的原告,坐在被告席上那也是如坐针毡。这些年作为代理人,无论案件本身如何复杂,从来不会影响自己在庭上的发挥,也从来不曾有过对案情变幻的惧怕或者紧张,就是不能“应付”原告席位上的情感折磨。这是题外话。题内的问题有两点:一点是,工伤工伤,在老百姓朴素的思维中,总认为只要在工作期间的发生的伤害,不管有没有事故的发生,也不管是自身的疾病还是职业病,都应该是工伤。有这样的意识并不奇怪,早在1996年国家刚开始试行工伤保险时,对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经抢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这一规定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就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只能是“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不说这规定合不合理,因为已经是规定,所以无法逾越。另一点是,关于过劳死,或者因工作过劳而发生的疾病问题,对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呼声这些年不谓不强烈,但是在201012月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中依然未予考虑,作为笔者的立场,我也希望过劳死的情形,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或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国家工时的规定严重超时加班,或者能够劳动者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过劳死,就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同时作为过劳造成的疾病能否认定工伤,这一点无论是理想还是实务,都有一定的困境,特别是有不少疾病的病因连医学暂时都不能有定论的情况下,过劳致病的判定谁来做?再次回到本案,根据百度百科,“脑出血发生的原因主要与脑血管的病变有关,即与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压、血管的老化、吸烟等密切相关。脑出血的患者往往由于情绪激动、费劲用力时突然发病。”所以,即便如本案原告主张其有长期加班、工作强度大的情形,脑出血的情况也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倒是如何养成良好的生活饮食习惯,是我们很多人可以引以为戒的。



[1] 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本节观点仅代表本人对此问题的个人思考,不能作为以后可能有的实际判案庭审中的立场,也不得作为诉讼案件中对本人不利的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