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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7:发现登记错误需主动纠错;政府信息公开务必找准义务机关;报案不属刑事也不属治安违法能否不管?

 盆盆缸缸 2015-08-06

案例五:发现登记错误,还需主动纠错
巨海创业公司等诉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案
巨海公司、汇衡昌公司、邝毅、翁清和、翁德通、郭智雄等六原告均原为新思维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均于2011年经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公司还有股东为林楚旭、郭朝进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

去年2月,经新思维公司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省工商局经审查核准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林楚旭变更为林坚清,将前述股东变更为林楚旭、林坚清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并对新思维公司提交的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成员核准备案。六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经过司法鉴定,新思维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中六原告的印文、签名与2011年初次登记时留存在省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的不相符。省工商局认为其从肉眼上无法判断区别,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省工商局审查认为新思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核准并无不当。但现新思维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材料骗取核准变更登记的事实足以认定,该登记应当予以撤销。法院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不得以已尽审慎审查为由拒绝纠错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的公司登记行为,即使工商部门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在登记结果错误时仍有义务自我纠错,否则会在客观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不主动纠错,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六:政府信息公开,务必找准义务机关
何某诉龙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何某向龙川县政府申请公开《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为黄石镇政府参与签订的。龙川县政府针对何某的申请作出答复:请向黄石镇政府提出公开申请。何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经河源中院一审判决,何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黄石镇政府作为签订《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的主体,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何某向龙川县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当。

法官提示
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收到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并非公开的义务主体,只需告知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即可。

案例七:报案不属刑事也不属治安违法,能否置之不管?
里水鲜果批发公司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去年4月15日,邓某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反映其工作的里水鲜果市场被人霸占。该局向报案人出具了报警回执,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审批意见为“建议初查”。

同年6月27日,该局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该公司遂以公安分局没有履行职责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案经佛山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公安部门除应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外,还负有管理本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对于本案所涉报案的情形是否有违反治安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未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情形,属行政不作为。
法官提示
内部工作分工不免除其对外法定职责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由于其自身法律知识所限,一般难以自行判断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到底是触犯刑律,还是仅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受案登记后,内部流程会进行刑事或者行政的区分,分别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侵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会对报案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侵害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则应对侵害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报案人。


本期编辑:曾小编

图片来源: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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